大麻案例|宋x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大麻种子)二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松刑终字第10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友,系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麻类研究室主任,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培国,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x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x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程培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7月20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签订了麻类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子项任务书,双方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进行大麻种质资源收集、编目与繁种入库工作。子项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内容及指标:1、收集或引进资源10份;2、繁殖更新30份,繁种入长期库15份。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同意下,被告人宋x友与吉林省农安县民和经济作物研究所投资人张某甲(已判刑)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350公斤,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张某甲于2011年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包耕地29公顷用于种植“龙大麻1号”,张某甲当年收获大麻种子1500余公斤。其向经济作物研究所谎称所种植的大麻受水灾绝收,而将所收获的大麻种子私自予以销售。当年9月,张某乙(已判刑)得知张某甲在前郭县深井子镇种植大麻,待张某甲秋收后便在种植大麻的田地里加工大麻粉。后通过物流方式发往新疆,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卖给艾合买提.艾力、艾则孜.居麦(以上两人已判刑)30公斤。

  2012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了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开展大麻良种繁育技术研究,解决市场对大麻纤维需求。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同意下,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宋x友与张某甲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0公斤,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张某甲于2012年又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租29公顷土地种植大麻,秋收时张某甲从24公顷大麻中收获大麻种子15000余公斤,张某乙利用张某甲所种植的大麻制造出成品大麻粉100余公斤,半成品大麻粉500公斤,在贩往新疆途中被查获。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友非法种植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宋x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其行为是单位行为,提供给张某甲的大麻种子是单位培育的。

  辩护人王晓义的辩护意见:宋x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宋x友代表单位签订的“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的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该协议是为执行哈尔滨市科技局下达的“龙大麻1号应用示范”和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大麻资源运行服务”项目内容而签订的,况且“龙大麻1号”是黑龙江审定的品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的性质为科研机构,研究所在松原繁种的行为同时起到示范的作用,并非生产行为,完全属于科研单位的科研行为。同时“龙大麻1号”属纤维大麻。长期以来,纤维大麻生产和其它经济作物一样,由农民自主决定种植规模。此点农业部已经向公安部禁毒局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科研单位研究大麻主要是以提高大麻纤维产质量为目的,农业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也与普通的经济作物一样,按照《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研究和运作。综上,宋x友的行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后期被犯罪分子利用使其进入毒品领域是宋x友完全不知情,不应因此追究宋x友的责任,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不是结果犯,并不以是否出现某一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该协议书上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到,宋x友是在“甲方代表”处签的字,并盖有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的公章,这完全可以说明协议的主体是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而不是宋x友个人。宋x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不争的事实,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没有单位犯罪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单位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犯罪论处,这是缺乏法理根据。综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没有单位犯罪,宋x友的行为完全是单位行为。故辩护人认为宋x友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原审判决认定:

  2002年12月29日关于中国农科院进行大麻研究问题的批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药检办(2002)10号文件: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不应对大麻新老品种进行商业开发,对收集的大麻原植物要加强管理,用于科研工作以外的大麻植物应在当地禁毒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科研工作以外的种子一律进行辐射灭活,有关大麻品种的研究工作应接受当地禁毒部门监督管理。

  2011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签订了麻类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子项任务书,子项名称大麻种质资源收集、编目与繁种入库工作。子项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内容及指标:1、收集或引进资源10份;2、繁殖更新30份,繁种入长期库15份,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大麻研究室主任被告人宋x友在任务书上签字。在关某甲同意下,被告人宋x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吉林省农安县民和经济作物研究所投资人张某甲(已判刑)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公斤,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201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对张某甲交付的大麻种子款1600出收据一枚。张某甲于2011年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包耕地20公顷用于种植“龙大麻1号”,秋天收获5000余株,收获大麻种子1500余公斤。其向经济作物研究所谎称所种植的大麻受水灾绝收,而将所收获的大麻种子私自予以销售。当年9月,张某乙(已判刑)得知张某甲在前郭县深井子镇种植大麻,待张某甲秋收后便在种植大麻的田地里加工大麻粉。后通过物流方式发往新疆,以每公斤1500元的价格卖给艾合买提.艾力、艾则孜.居麦(以上两人已判刑)30公斤。

  2012年5月8日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课题合同书,执行期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1、考察收集或引进濒危、珍稀、特异的大麻及其野生近缘资源;2、大麻种质资源繁殖更新,及形态特征、经济性状及种子生活鉴定;3、编写繁种更新种质名录,建立繁种更新数据库,汇入麻类中期数据库;4、对优异大麻种质去杂提纯,提供分发利用。2012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了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开展大麻良种繁育技术研究,解决市场对大麻纤维需求,管理指标规定计划建立以延寿为核心的大麻良种繁育基地和示范点,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7月30日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运行服务子任务书: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资源服务、专题服务、资源整合。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同意下,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宋x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张某甲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0公斤,每公斤价格10元,共计10000元,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张某甲于2012年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租29公顷土地种植大麻,实际种植22公顷,秋收时收获大麻24000余株,收获大麻种子15000余公斤,张某乙利用张某甲所种植的大麻制造出成品大麻粉100余公斤,半成品大麻粉500公斤,在贩往新疆途中被查获。

  2013年1月18日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张某乙大麻粉中四氢大麻酚含量7.0%。大麻粉(粗粉)中四氢大麻酚含量3.1%,均大于0.3%为毒品型。

  原审判决对于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宋x友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关某甲、栗某某、戴某某、吴某某、张某丙、洪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丁、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证据,被告人宋x友以牟利为目的将未经灭活的毒品型大麻种子卖与张某甲,数量较大,获取种子款,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告人宋x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张某甲签订大麻种植合同,并出售种子,虽系职务行为,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友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被告人宋x友仅卖种子未参与实际种植,缺少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宋x友辩护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宋x友作为科研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结合被告人宋x友无前科劣迹,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宋x友对其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认,并表示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x友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宋x友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宋x友以完成科研繁种项目为目的所售出的“龙大麻1号”大麻种子既非毒品原植物种子,主观上也非明知毒品原植物种子而实施售出行为,客观上以繁种回收为目的的售种行为也不能称之为为牟利而买卖,故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宋x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52条的犯罪构成,二审法院应改判宋x友无罪。(1)本案所涉及大麻品种非毒品型大麻,其种子亦不能称之为毒品原植物种子。大麻这种植物既具备生产资料的属性,也具备提炼毒品而犯罪的属性,因此出现了生产型大麻、药用型大麻与毒品型大麻之间品种上的区分,作为生产型大麻一直以来被农民加以种植并将其纤维作为纺织产品的重要工业原料,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将生产型大麻作为国民经济生产中重要的农作物品种予以确认,所以,那种只要是大麻就是毒品原植物的结论是错误的,大麻是否被认定为毒品原植物要区分大麻的品种和应用途径综合予以判定,如果品种为生产型大麻,应用途径和方向也为了生产所需,则不能将此大麻种子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种子,如果大麻品种为生产型大麻而应用途径和方向被犯罪分子应用成提取毒品物质,那么这种大麻在案件中也可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种子,如果大麻品种为药用型或毒品型大麻,而无论其应用方向和途径为什么目的,只要违反了大麻管制的相关规定就可将其种子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种子。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是宋x友对“龙大麻1号”的繁种是生产和科研目的,那么对“龙大麻1号”品种的认定则成为能够认定毒品原植物的重要依据,原审判决根据鉴定结论认定“龙大麻1号”为毒品型大麻显然是错误的。首先,至今法律法规并没有将0.3%作为区分毒品型或生产型大麻的标准,这样的结论在实质上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被鉴定的检材为加工后的大麻粉,而国际通行标准的0.3%为大麻植物干物质中毒品含量的百分比,所以这样的鉴定意见与所涉大麻为何种大麻没有因果关联性,也与种子审定结论相悖。因此,原审判决将“龙大麻1号”认定为毒品型大麻不能查证属实。(2)原审判决认定宋x友主观上明知毒品原植物种子而进行买卖错误。作为科研人员,宋x友虽清楚大麻具有毒品成分,但其是以科研为目的,种子经过审定可以推广,项目经审批确定,依据职权将种子售出的行为完全不明知是否为毒品型大麻,客观上也不是。毒品犯罪为故意犯罪,主观上没有故意就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不明知就不构成犯罪。(3)原审判决将宋x友依职权售种繁育行为认定为买卖行为是对售种繁育合同的曲解,是对售种繁育行为的断章取义。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在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牟利”,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买卖而获利才构成犯罪。宋x友依职权与张某甲签订繁种合同是一种繁种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对种子的买卖,按照合同,种植后的种子是要全部收回的,这样的合同类似于加工承揽,单纯从种子的售出及回收价值判断被告单位是无法牟利的,因为回收种子所付出的金钱价值远远超出售种子的金钱价值,原审判决只是截取了将种子售出的行为,而没有重视到种子的回收行为,这样其认定被告是为了买卖而牟利就失去了合同依据。所以宋x友因职权将种子售出不能称之为买卖种子。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宋x友有罪的依据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称和张某甲签订合同不是买卖,而哈尔滨科技局、农科院证实只能在黑龙江省内进行种植,并且没有授权上诉人单位和第三方签订合同种植大麻,另外,栗某某也证实,他们考察大麻的种植是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辩护人对吉林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对大麻粉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产生的,鉴定是合法的,原审认定毒品原植物是正确的。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2002年12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药检办(2002)10号《关于中国农科院进行大麻研究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不应对大麻新老品种进行商业开发,对收集的大麻原植物要加强管理,用于科研工作以外的大麻植物应在当地禁毒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科研工作以外的种子一律进行辐射灭活,有关大麻品种的研究工作应接受当地禁毒部门监督管理。

  2011年春季,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同意下,上诉人宋x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吉林省农安县民和经济作物研究所投资人张某甲(已判刑)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公斤,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201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对张某甲交付的大麻种子款人民币1600元出具收据一枚。张某甲于2011年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包耕地20公顷用于种植“龙大麻1号”,秋天收获5000余株,收获大麻种子1500余公斤。其向经济作物研究所谎称所种植的大麻受水灾绝收,而将所收获的大麻种子私自予以销售。当年9月,张某乙(已判刑)得知张某甲在前郭县深井子镇种植大麻,待张某甲秋收后便在种植大麻的田地里加工大麻粉。后通过物流方式发往新疆,以每公斤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艾合买提·艾力、艾则孜·居麦(以上两人已判刑)30公斤。

  2012年1月16日,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关某甲同意下,上诉人宋x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张某甲签订了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0公斤,每公斤价格人民币1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所繁育的大麻种子由经济作物研究所全部回收。张某甲于2012年在前郭县深井子镇承租29公顷土地种植大麻,实际种植22公顷,秋收时收获大麻24000余株,收获大麻种子15000余公斤,张某乙利用张某甲所种植的大麻制造出成品大麻粉100余公斤,半成品大麻粉500公斤,在贩往新疆途中被查获。

  经鉴定,张某乙大麻粉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7.0%,张某乙粗制大麻粉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3.1%,四氢大麻酚含量均大于0.3%。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上诉人宋x友供述,2011年春耕之前,张某甲来到我们哈尔滨市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找我们关所长,准备购买经济作物的种子回去种植,然后关所长就给我打电话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关所长把张某甲介绍给我认识,当时由我负责的有大麻种植的项目,关所长让我和张某甲签订大麻种植的协议,我就和张某甲签了,当时签订了种植5至10垧地用来种植大麻,具体的协议内容和2012年我和张某甲签订的种植大麻协议一样,只不过是签订的时间不一样,之后我以每斤5块钱的价格卖给张某甲200斤的种子,张某甲把1000元钱交给我了,当时我上交财务室了。大麻种子是我们自己的实验区繁育的,我领着张某甲在我们单位地下库房取的。

  在2012年春耕之前,张某甲来到我们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找关所长签订种植大麻的协议,当时关所长开会去了,关所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张某甲签订种植大麻的协议,之后我就和张某甲签订了种植大麻协议。种植大麻面积是20-40垧。签合同时张某甲将10000元种子钱给我了,我卖给张某甲2000斤种子,这10000元钱我们科室分了6000元,剩下的4000元我们科室在下试验地时花掉了。种子是我们在哈尔滨市糖类研究所租赁的试验基地产的,以前交代是刘长军卖给张某甲的是我记错了,种子是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张某甲的,

  我们与他人签订大麻种植协议的依据是我们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签订的大麻资源运行服务研究项目合同,哈尔滨市科技局和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的“龙大麻一号试验试繁”攻关项目合同。农业部对农科院种植大麻地域没有规定,哈尔滨市科技局怎么规定的我不知道。我和张某甲签订种植大麻协议没有到当地禁毒部门备案,也没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年度计划批复。我知道大麻植物含有毒成分。与张某甲签订种植协议就是为了完成课题任务,二是为了给单位搞创收。

  我们对张某甲种植大麻没有管控义务。2011年我没有到张某甲种植现场,6月份的时候,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大麻都被水淹了,没有收成,我认为我们已经终止协议了。2012年7月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的两个专家栗某某教授、戴某某教授来我们这考核大麻繁种情况,我和关所长就把这两个专家带到张某甲种植大麻现场。到达现场看了能有两片地,面积大约有10垧左右,一垧地大约种植大麻约5000株,大麻品种是龙大麻一号。

  我认为我和全国各地任何地点的种植户都可以签订大麻种植协议。我们科室的试验基地在哈尔滨市糖业研究所试验基地。

  2013年3月6日,我正在单位,松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工作人员到单位找我,当时就在我们副所长吴某某的办公室里,警察让我协助调查,并拿着拘留证,我说我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这个事得先和关所长汇报一声,之后关所长和我跟警察说,这个事得和黑龙江省农科院的领导和保安处汇报,然后关所长就领着我去黑龙江省农科院找刘德副院长,我当时在楼下等着来着,关所长去和刘德副院长汇报的。我当时害怕警察给我抓走就跑了。每垧土地种植大麻大约是5000株。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运行服务子任务书中的资源分发利用50份就是单位和个人每用品种一次就是利用一份次。每份资源根据具体用途决定用量多少。技术研发服务两份是对大麻种质的品种选育或者种质技术,研发出2项。优异种质生产示范推广2份是我们研究出的新品种在2个地方推广用于生产,具体范围没有要求,考察搜集资源10份是面向全国范围搜集,搜集的量没有具体要求。

  2012年我们单位与哈尔滨市科技局签订的2012年哈尔滨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在合同考核指标中有建立1-2个大麻良种繁育基地的要求,虽合同中有具体的大麻原种繁育基地和示范点为延寿为核心,我把大麻种植基地建在松原市为了完成2项任务,一是在大麻资源运行服务课题中要求的关于优异种质生产示范推广2份,二是在哈尔滨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中要求的有建立1-2个大麻良种繁育基地。还有就是考虑松原市的气候条件优于延寿,生产成本较低,隔离条件好。所以将大麻种植基地建立在松原市。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3月在农安县注册了一家农安县民合经济作物研究所,我以农安县民合经济作物研究所的名义与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委托农安县民合经济作物研究所繁育龙麻一号良种,产的大麻种子农科院进行回收。2012年与宋x友签订的协议是在宋x友办公室签的,他们研究所的所长关某甲在场,是关某甲让宋x友和我签的,签协议前就让我拿农安县民合经济作物研究所工商执照了,2011年种植协议也是去他们办公室签的。2012年我种植分两片地,一片是十九公顷,实际种植面积是十六公顷,另一片是十公顷,实际种植面积是六公顷,每公顷大约是七千多株,一共是十五万多株大麻,从出苗到七月末,通过去除病株、杂株、花麻等原因,成才的能有两万四千多株。2011年我在前郭县深井子镇那跟黑龙江省农科院签了十公顷的,我又在那附近废弃的耕地种了十公顷,总共二十多公顷,到秋天成才的有伍仟多株。我收割回2000多斤种子,我和农科院说涝了,将种子卖给农安县滨河大街的杂粮店了。2012年收割回1.1万斤大麻籽,现在放在我租的车库里。

  3、证人关某甲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长及法定代表人,宋x友是我单位大麻研究室主任,我单位主要职能是从事亚麻、大麻等经济作物研究及新品种的示范和推广。我记不清怎么认识张某甲的,但我印象最深的是2011年我和宋x友来到松原检查张某甲种植大麻情况,在松原市和张某甲见的面,张某甲说大麻被水淹了,我们没去大麻现场。2012年我和宋x友还有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的两个专家栗某某、戴某某来到松原市检查张某甲种植大麻情况的时候,我们去过张某甲的大麻基地,我又见张某甲一面。

  宋x友和张某甲签订种大麻协议的过程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宋x友到办公室找我说准备和张某甲签定种植大麻协议,然后把协议书拿过来给我看,我看完同意了协议书的内容,并口头授权宋x友在协议书的单位代表处签的字,之后我通知单位办公室给这个协议书上盖的单位公章。我和张某甲没有见面,后来宋x友和我一起去松原市检查张某甲种植大麻地块,张某甲说受灾了,我们也没检查成。2012年年初,宋x友找到我说准备和张某甲签定种植大麻协议,然后把协议书拿来个给我看,我看完之后同意了协议书的内容,并口头授权宋x友在协议书的单位代表处签的字,之后我通知单位办公室给这个协议书上盖的单位公章。这次我和张某甲没有见过面。

  我们单位与他人签订大麻种植协议的依据是我们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中国农业部签订的大麻资源运行服务研究项目合同,哈尔滨市科技局和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的“龙大麻一号试验试繁”攻关项目合同。合同没有规定执行合同的具体区域,按照以上合同要求,我们可以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种植大麻繁种协议。我不知道大麻中含有四氢大麻酚,加工成大麻烟作为毒品用于吸食。签署大麻种植协议没有向种植地的公安机关抄报种植位置和计划,我们不知道应该公安机关抄报。

  2011年张某甲种植多少我不知道,2012年张某甲种了29垧地的大麻。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完成哈尔滨科技局的科研项目还有农业部的科研项目。张某甲种植大麻的种子是我们大麻研究室提供的,我们回收大麻种子。

  我们单位出售他人种子应该将款项入账。张某甲购买大麻的钱款没有入账,2011年宋x友卖种子所得的钱款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这部分钱在宋x友所在的研究室那里作为午餐费用了。2012年宋x友卖种子给张某甲后,找到我说,去掉成本他从中赚了1000元钱,也没说怎么赚的。这1000元钱作为宋x友研究室的午餐费用了。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副所长,我所主要研究范围是亚麻、大麻、向日葵。研究所研究经济作物没有经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没有抄报公安部备案,研究所只是通过哈尔滨市科技局立项,所立的是龙大麻1号示范应用项目。大麻种植地域在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南、云南、山西、甘肃等省份都可以种植,唯独新疆不允许种植,云南省是申请式种植,2008年左右,我农科院研究所与云南省种植户签订大麻种植合同,因未到公安机关备案,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我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室提供出相关文件,两省公安厅协商之后不是制毒贩毒,这事就完事了。张立上在吉林省松原市种植大麻,是大麻研究室宋x友主任和张某甲签的合同,具体种植多大面积不知道,合同上有具体说明。与种植户签订协议主要是为了繁育大麻种子,田间管理我们不负责,我们只负责收购种子,至于种植户把剩下的用于科研工作以外的大麻植物怎么处理我们不管。研究所没有固定的实验大麻籽基地,作为研究所的科研人员都知道大麻里含有四氢大麻酚。

  5、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研究员,2012年7月6-7日我去长春参加全国麻类产业工作会议,8日关某甲去检查她所承担的项目执行情况,9日关某甲邀请我和戴某某到松原市他们的大麻繁种基地,关某甲和宋x友陪同,关某甲介绍这是他们的新品种龙大麻一号,我目测有200亩左右。我们到种植大麻现场与我们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署的大麻资源运行服务研究项目合同没有关系。

  我们单位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子项任务书,这是科技部的项目,合同没有繁种任务。还签订了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合同,这是农业部的项目,合同要求在黑龙江省境内繁殖50份种质资源,每份种植量是150克,每份繁种面积15平方米。大麻属国家管制类作物,在科研单位研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监督。我们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和农业部办公厅药监办(2012)10号文件。龙麻一号项目与我们签署的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6、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协助栗某某工作。2012年7月9日关某甲邀请我和栗某某到松原市他们的大麻繁种基地参观,我们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署的大麻资源运行服务研究项目的合同,主要是将种植的大麻用于科研。

  7、证人洪某某、张某丙证言均证实,洪某某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农村科技处的处长,负责农村科技处里的全面工作。张某丙是该处工作人员。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与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过一份2012年哈尔滨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哈尔滨市延寿县的亚麻产业发展需要“龙麻1号”这种品种和技术的支持。黑龙江省农科院科研处在网上审核通过,到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项目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到我们农村科技处根据哈尔滨市立项指南来审核通过,选择拟立项的项目报局务会审定,通过后再由项目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打分,通过后到局务会讨论讨论,讨论合格的项目哈尔滨市财政局会签,再报市政府审批。科技计划文件下达后由我们单位哈尔滨市科技局农村科技处与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计划合同书。我们单位根据哈尔滨市科技局与哈尔滨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通知的文件签订的关于“龙大麻1号”应用示范的计划合同书。我们指定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必须是在哈尔滨市延寿县的大麻良种繁育基地内种植0.1万亩龙大麻1号。我们没有权利去授权,我们也没有授意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第三方签订种植大麻繁种的协议。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财会。2011年麻类研究室主任宋x友上交1600元卖大麻种子钱,财会收据都写清了卖多少种子。

  9、证人张某丁、郑某某证言均证实,他们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麻类研究室工作人员。宋x友是他们科室主任,科室共四个人,有时候听宋x友说有人要大麻种子,但是否出售不清楚。2012年底宋x友给每人1500元奖金,奖金哪来的不知道。

  10、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食品学院食品生物技术系主任,我在学校也负责试验地的管理,宋x友在我那租赁试验地进行种植大麻,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了。我们食品学院的前身是轻工业甜菜糖业研究所,该研究所的试验基地是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大麻研究室的试验基地。

  1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平时大家管我叫张明。2011年我在张某甲地里加工出麻糠200多公斤。2012年在深井子镇张某甲地里加工出麻糠并发往新疆100公斤,剩下加工出来的能有大约1000多斤。发往新疆麻糠含有四氢大麻酚7.0%,在前郭县深井子镇加工的麻糠含有四氢大麻酚3.1%。我雇深井子当地的人收割大麻,先是把大麻杆放倒在地里晾晒干了,晾干之后用木棒打,打完之后不要杆,把打下来的籽和碎叶子灌装到袋子里面倒运南地里细加工。12月初的时候我又雇人细加工,在南地铺上苫布和塑料布,第一遍用大筛子过,第二遍用40号的箩再筛一遍就加工成大麻灰了。12月5日,我加工出来有100多公斤大麻灰,用6个黑塑料袋装的大麻灰放在香烟的纸壳箱,装了3箱打出租车回的农安。

  12、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13)28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2月14日,松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收缴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大麻粉454291克,送检张某乙大麻粉约20克、张某乙粗制大麻粉20克,采用IFSC04-03-04-2011标准方法进行毒性、定量检验,张某乙大麻粉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7.0%,张某乙粗制大麻粉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3.1%,四氢大麻酚含量均大于0.3%(THC大于等于0.3%为毒品型,THC小于0.3%为经济型)。

  13、《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证实,品种名称龙大麻一号,选育单位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选育者宋x友、吴某某、张某丁、房郁研、郑某某,推广区域哈尔滨、绥化、北安、牡丹江、齐齐哈尔、大庆大麻产区,该品种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通过,准予在适宜地区推广。2011年3月9日。

  14、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关于“龙大麻1号”的说明》证实,龙大麻1号是黑龙江省2011年登记的大麻品种,该品种纤维工艺长161.8厘米,纤维强度269N,适宜纤维加工用品种。适宜区为齐齐哈尔、哈尔滨、绥化、牡丹江、大庆。特此说明。2013年3月20日。

  15、《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证实,2012年1月16日,甲方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代表宋x友与乙方吉林省农安县民合经济作物研代表张某甲签订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委托繁殖大麻良种及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责任为乙方提供大麻原种“龙大麻1号”1000公斤,每公斤价格10元(计10000元),繁殖面积20-40公顷;种子收获后按当地市场价格回收乙方生产的全部大麻种子;为乙方提供试验方案(良种繁育技术和高产栽培技术),在大麻生产主要产技术环节进行技术指导等工作。乙方责任为在吉林省内选择大麻繁种地块,保证隔离条件;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操作;繁育后的种子达不到标准甲方可以拒收;所繁育大麻种子全部交给甲方,不可自主经营销售或转让他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提交技术总结报告。

  16、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的《麻类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子项目任务书》证实,子项名称为大麻种质资源收集、编目与繁种入库,负责人宋x友,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收集或引进资源10份;繁殖更新30份,繁种入长期库15份;更新种质形态特征、经济性状的观测和记载种子活力检测;编写繁殖更新名录,完善繁种更新数据库;种质分发利用25份次。签订时间2011年6月30日。

  17、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签订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运行服务子任务书》证实,子任务名称大麻种质资源运行服务,负责人宋x友,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资源分发利用50份次;技术研法服务2份,优异种质生产示范推广2份;麻区农民培训30人次。签订日期2012年5月8日。

  18、哈尔滨市科技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科技查新报告》,哈尔滨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系统”信息,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哈尔滨市第一批科技攻关项目经费的通知》及项目指南,计划任务合同书分别证实,2011年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委托对“龙大麻1号”应用示范创新性进行评估;宋x友对该项目进行网上申请,哈尔滨科技局审查同意;2012年“龙大麻1号”应用示范成为哈尔滨市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单位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宋x友;项目考核指标为,建立1-2个大麻良种繁育基地,推广大麻良种面积0.2万亩,培训从业人员200人,提出一套大麻良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推广大麻集成高产栽培技术,产量较当地品种提高10%。管理指标为,由经济作物研究所组织延寿相关部门和企业及我省大麻种植区的企业建立大麻优良品种繁育基地,实现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向全省辐射,计划建立以延寿为核心的大麻原种繁育基地和示范点。项目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9、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延寿县大麻生产基地情况说明》证实,为了完成哈尔滨科技局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龙大麻1号应用示范”,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大麻生产示范基地建立在哈尔滨市延寿县。2012-2013年我所在延寿县租用姚国海的土地进行生产示范,在主要环节派科技人员进行指导,农民自己负责种植。哈尔滨东华亚麻公司回收加工大麻纤维。2012年种植234亩(含10亩种子生产示范田)、2013年种植222亩(含10亩种子生产示范田)。特此说明。2013年11月29日。

  20、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大麻研究问题的批复”的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大麻研究问题的批复》分别证实,2001年中国农科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请示“开展工业大麻品种改良科学研究”,两办经研究批复,同意中国农科院对国产大麻进行品种改良研究,不应对大麻新老品种进行商业开发,用于科研以外的大麻植物应在当地禁毒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种子进行辐射灭活,研究工作应接受当地禁毒部门监督管理。2002年2月26日。

  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我国大麻生产基本情况的函》证实,农业部办公厅收到黑龙江农业委员会《关于恳请农业部帮助协调公安部澄清说明纤维用大麻相关情况的请示》后,发函给公安部禁毒局说明大麻是大麻科大麻属的一年生草本植物,国际上根据大麻植物干物质中四氢大麻酚含量,将其分为纤维型(THC小于0.3%)、中间型(THC大于等于0.3%、小于0.5%)和药用型(THC大于等于0.5%)。纤维型大麻和药物型大麻在生物学形态上有明显区别。纤维型大麻是我国传统的经济作物,在我国已有3000多年的种植历史,在我国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内蒙、山西、陕西、宁夏、云南、贵州、四川、安徽、河南等10余省区都有种植,具有相当的种植规模,长期以来,纤维大麻生产和其他经济作物一样,由农民自主决定种植规模。关于《请示》中提到的“龙大麻1号”,是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特此说明。2013年3月22日。

  22、国家麻类产业技术体系文件《关于加强国家麻类产业体系工业大麻种植与加工管理的通知》(麻体办(2013)3号)证实,为了加强国家麻类产业技术体系对科研用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1)根据国际相关法规及大麻植物学分类,大麻属为单一种属,大麻属植物均为受管制的毒品原植物,适用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比),没有毒品利用价值的纤维用。籽用或者其他工业用途的大麻品种类型。大麻花叶是加工提取大麻毒品的主要原料,对其加工和销售及流向应严格管理。(2)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工业大麻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所涉及的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报告,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未经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和花叶加工。(3)工业大麻种植必须配备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4)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的被许可人,应当对选育的品种进行安全检测,保证其符合标准,严防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大麻材料流失、扩散,不得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2013年3月25日。

  23、黑龙江省农科院《关于我院纤维用大麻研究情况的说明》证实,大麻是黑龙江省主要经济作物和纺织作物,我所多年来一直从事纤维大麻育种、栽培和植保等方面的研究,先后承担国家、省、市多项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科学成果3项,目前我院经审定大麻品种两个,即“龙大麻1号”(2011年)和“龙大麻2号”(2013年),一份新品系已完成两年全省大麻区域试验,明年将升入全省大麻生产试验。在从事科研工作中,我院完全按着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书规定的指标来完成各级科研项目,并按常规经济作物的科研管理办法进行科研管理。下达课题任务书的相关部门没有要求我院到公安机关或当地禁毒部门进行备案。我院一直按照常规的经济作物来进行科学研究工作。今后每年从事的科研及相关大麻工作将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自觉遵守相关要求。2013年11月19日。

  24、黑龙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情况说明证实,宋x友是我单位大麻室主任,其与张某甲签订的“大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及良种繁育协议书”是代表我单位签订的,是职务行为。

  25、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金玉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艾则孜.居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艾合买提.艾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甲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6、提取笔录证实,2011年4月21日宋x友上交卖大麻种子200斤款1600元收据一枚。

  27、松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4月26日,在宋x友家中将其抓获。

  2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实,宋x友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二)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证据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种子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课题名称为大麻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栽培技术研究示范推广,课题主持人宋x友,起止年限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总体目标推广优良品种,丰富大麻资源库,提高我省大麻育种水平,建立2个示范点,应用龙大麻1号和优良品种进行示范。2011年3月11日。

  以上证据经质证,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认为,2011年在农安繁育大麻种子是基于该项目。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为复印件,无法证实证据来源,与上诉人宋x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不应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所提“龙大麻1号”是纤维型大麻,非毒品型大麻,不能称之为毒品原植物种子,应根据应用途径和方向综合予以判定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其一,《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巨大’。”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均表述为“大麻”字样可见法律上现只有大麻的概念,而未区分纤维型大麻或毒品型大麻的概念。其二,在植物学分类上,大麻属为单一种属,均含有四氢大麻酚,含量的多少并不能影响其能够被利用而提取毒品的性质。其三,国家麻类产业技术体系文件《关于加强国家麻类产业体系工业大麻种植与加工管理的通知》(麻体办(2013)3号)规定,大麻属植物均为受管制的毒品原植物,适用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以,本案所涉大麻符合毒品原植物的属性。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应用途径和方向”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组成部分之一,决定客观行为是否“非法”,而不能作为否定犯罪客体性质的条件。故对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所提宋x友主观上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大麻研究问题的批复》中允许中科院对国产大麻进行研究的同时规定,研究工作应接受当地禁毒部门的监管。宋x友所辩解的买卖种子行为所依托的科研项目,2011年国家的项目被中国农科院的研究人员否认,2012年哈尔滨科技局的项目有哈尔滨科技局的工作人员证实该项研究必须在指定的延寿县繁育基地进行而否认,黑龙江农科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还出具说明进一步明确哈尔滨科技局的项目在2012年和2013年在延寿县租用姚国海的土地进行生产示范,已经实施并完成。所以,宋x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脱离公安机关监管跨地区买卖,导致他人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行为,其辩解科研依据不能成立,买卖行为“非法”,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故对其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所提宋x友客观上没有买卖牟利,是繁种行为,而不是出售行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要以牟利为目的。宋x友曾供认与张某甲签订协议,一是为了完成课题,二是为了给单位创收。证人关某乙证实,宋x友卖种子的钱款作为研究室的午餐费用,宋x友曾说过2012年赚了1000元钱。可见,宋x友的买卖行为存在牟利。另,合同所约定的后期种子回收的内容并不能否定前期非法出售行为的违法性,况且,宋x友认为对张某甲种植大麻没有管控义务,张某甲谎称大麻被淹,没有收成后合同自然终止,宋对种子回收漠不关心,对有无收成的真实性不认真监督,加以核实,事实上也只有出售行为,没有回收行为。故对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x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上诉人宋x友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宋x友系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工作中偶然犯罪,视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考虑到宋x友对大麻研究有一定贡献以及大麻种植、监管的现状,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宋x友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牟凤桐

  审  判  员  丛  峰

  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