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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土枪”打鸭 惹祸上身受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被告人朱某某受他人约请,持自己家中装有火药的 “土枪”去打鸭子,结果一只鸭子没有打着,却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日前,寿县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也被没收。

  被告人朱某某将其祖父遗留的“土枪”长期放置家中。2011年12月20日应其邻居章某某约请,拿着装配好火药的“土枪”到章某某婆婆家鱼塘打鸭子,经群众举报,被寿县公安局迎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我国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