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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驾驶室起获5小包毒品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5小包海洛因隐蔽地放在轿车驾驶室的储物箱和塑料盒,但还是难逃民警的火眼金睛。柳城县的黄某因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前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半年,并处罚金2000元。

  30岁的黄某是个“粉仔”。去年9月的一天中午,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柳州市柳北区一收费站时,民警要求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民警仔细搜索,结果在车辆驾驶室的储物箱和档位器旁的塑料盒内查获5小包毒品。民警当即依法将黄某带到公安机关审查。经鉴定,缴获的5包毒品共计14克,有海洛因成分。黄某承认该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认定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和支配毒品,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依法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依照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黄某非法持有海洛因14克,法院依法判处拘役 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认定黄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