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2008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师某、高某驾驶一辆银色菠萝轿车从郑州购买毒品途径西潼高速公路临潼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缴获“摇头丸”199粒,重量53.3克,“k粉”两包,重量98克。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等3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案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且有查获毒品物证可证实。
第二种意见:李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犯嫌疑人李某、师某、高某3人对前往郑州购买毒品均作如实供述,且有毒品佐证,但由于公安机关未能抓获出售毒品的嫌疑人彭某及运输毒品嫌疑人陈某,因此认定此案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根据《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42 号):“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刑法348条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捕李某、师某、高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师某、高某依法批捕,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