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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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06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祖丽菲耶•海米提,女,20岁,1986年2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塔塔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星光街5巷3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祖丽菲耶•海米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丽菲耶•海米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祖丽菲耶•海米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聘请北京市百嘉翻译服务公司的热依汗古丽担任本案的塔塔尔语翻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祖丽菲耶•海米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祖丽菲耶•海米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祖丽菲耶•海米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14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桢
代理审判员 郭树明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