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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清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昌刑初字第5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立清,男,41岁(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贺家渠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磊,被告人高立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立清将毒品海洛因96克藏匿于其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暂住处。2006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高立清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后,当场起获其持有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立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白、李翠萍、庞兰河、国秀华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书证及被告人高立清的身份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清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立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立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锡纸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士常

  人民陪审员 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 王 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