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案情】
某天,被告人张某携带一包毒品海洛因,准备乘坐Z次旅客列车到成都,在攀枝花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10.8克和当天Z次旅客列车攀枝花至成都南硬座车票一张。被告人供述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购买的,打算带到成都交给其丈夫吸食。但是侦查机关未能收集被告人丈夫的证言。
【评析】
针对这个案子,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是为了给其丈夫吸食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不能采信。所以被告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被告人张某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正因为被告人动态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编者认为,在疑罪从轻原则的指导下,应该采用第二种意见比较合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相区分的重要标志。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笔者理解,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就前述案例而言,因为被告人丈夫的证言未能收集,致使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呈不可确定的状态,这应当是比较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收集到了其丈夫的证言且反驳了张某的供述,也不能认定张某犯有运输毒品罪。因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也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昧采信有罪或罪重的证言只能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在被告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被告人犯有运输毒品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综上,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简言之,动态持有不等于运输。这样既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也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