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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律师谈毒品摇头丸的定罪量刑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6-01-0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摇头丸”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的衍生物,主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N-乙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E)、二甲氧基苯丙胺(DMA)、二甲氧基溴苯丙胺(DOB)、三甲氧基苯丙胺(TMA)等。根据药片、药丸不同的颜色和上面的图案、字母X被称为“鸽子”、“小鸟”、“恐龙”、“M药片”等。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感情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该毒品现主要在迪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口服形式被一些疯狂的舞迷所滥用。

  摇头丸的分类及量刑:

  第一类:以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作为一类,定罪量刑时以冰毒计算。中国内陆的“摇头丸”犯罪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

  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摇头丸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摇头丸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贩卖摇头丸114粒,净重38.9克,K粉152.2克。经作毒品鉴定:摇头丸中含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K粉中含氯胺酮和非那西丁。法院以摇头丸中含甲基苯丙胺,按刑法第347条第3款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刑,对贩卖K粉的行为则因无具体量刑数量标准,仅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第二类:仅含有MDMA、MDA等成分的摇头丸属于“其它苯丙胺类毒品”范畴。这种“摇头丸”没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以 “其他苯丙胺类毒品”计算。

  定罪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一百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