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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麻黄碱冒充冰毒出售,构成诈骗罪 — 宗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9-11-0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理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甘0102刑初274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3月06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甘0102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莉,系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287号起诉书、城检公诉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巨鹏、被告人宗某某及辩护人曹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肖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向肖某某隐瞒其从他人处购得“冰毒”不是毒品的事实,于当日2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175号7天连锁酒店院内,以100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冒充毒品的伪麻黄碱399.82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宗某某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宗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肖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向肖某某隐瞒其从他人处购得“冰毒”不是毒品事实,骗取肖某某预付款10000元,后于当日2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175号7天连锁酒店院内,向肖某某出售冒充毒品的伪麻黄碱399.82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物照片,肖某某的陈述,马某、马某某的证言,转账凭证,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信息、车辆定位图,通话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出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证的事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宗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