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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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5122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笋,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笋及其辩护人谢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笋为牟利,通过在网上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后经微信等方式联系,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2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2、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3、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4、2016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5、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6、2016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分成两次(每次50克)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7、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汕头市金平区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1。
8、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3克大麻邮寄到江西省九江市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1。
9、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克大麻邮寄到江西省九江市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
10、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5日及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70克多克大麻分成三次邮寄到浙江省杭州市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1。
11、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汕头市潮南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1。
此外,被告人刘x笋还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大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1、刘某等人。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x笋在饶平县上饶某坝上阜岗盘宁55号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干褐色植物干燥植株807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干草状可疑物品检出四氢大麻酚(THC)成份。
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取证:从送检的手机中提取到视频、音频、短信、通信记录、联系人、微信联系记录等数据。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持有的大麻THC含量大于3克/千克与否进行鉴定,无法分清本案的大麻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还是工业大麻;2、本案所查获的807克大麻和所出卖的大麻603克,属于“其他少量毒品”,并且依法折算为海洛因,约为0.47克,数量小于1克,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实际关押的时间进行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x笋为牟利,通过在网上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后经微信等方式联系,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2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x笋在饶平县上饶某坝上阜岗盘宁55号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干褐色植物干燥植株807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干草状可疑物品检出四氢大麻酚(THC)成份。
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取证:从送检的手机中提取到视频、音频、短信、通信记录、联系人、微信联系记录等数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1证实:我在2015年8月至9月因为吸食大麻就开始上网搜索“叶子”、“飞行”之类的网站,然后看到网上面有人打“大麻”的广告,于是我就和一名广东卖家联系购买,当时在网上谈好一克50元,我当时就讲要20克,然后我就把地址发给广东那个贩卖大麻的人,当时发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收件人李某2,联系人是李某2,之后那个人就发个银行卡给我,于是我就到银行的ATM机汇一千元给广东那个贩卖大麻的。过了二、三天,我就收到从广东省饶平县寄过来的快递,我打开一看,里面是20克。之后,我就从广东饶平县那的人购买大约有五至六次大麻,我在快递单的电话是159××××6847、都是顺丰快递寄过来的。广东那个贩卖“大麻”的微信呢称是“当家”,我的微信呢称是“HUA”,我在广东寄过来的快递单看到的电话是130××××7958,一个是132××××6319。我们是通过网上认识的,跟广东那个人通过两次电话,对方是女人的声音,一听就是广东口音,大约是三十多岁的女人。
2、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3、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二)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人李某1证实:第二次买大概是在11月中旬的时候,这次买了50克,给了2700元钱左右,这次钱也是通过我的微信转给她的,她收到钱后给我发货。
2、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三)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1证实:第三次买大概是在12月中旬的样子,这次也买了50克,好像是3000元,钱是通过我的微信转给她的。
2、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四)2016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1证实:第四次是在1月10日左右的时候我凑了5500或者6000元钱转给“当家”,向她买了100克叶子。
2、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五)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1供述:第五次是在几天前(2016年1月中旬),“当家”的说快过年了快递要放假叫我多买些,我们这次凑了6000元,买了100克。
2、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六)2016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分成两次(每次50克)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1供述:最后一次购买大麻的时间是2016年1月10多号,最后一次是发了两个铁盒子,一个盒子里装的是50克大麻,我给了卖大麻的5000块钱。
2、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李某1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相关材料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七)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汕头市金平区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林某1证实:我曾于2016年1月份中旬通过微信向一名女性购买过大麻。2016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吴某钊在微信上联系我,说他当时的银行卡无法存钱汇入微信,发了个卖家的QQ号码给我叫我和她购买大麻,资金由他出。我加了卖家的QQ号码后和她语音。她叫我加她的微信再详细聊。我和那卖家在微信上谈好50克大麻以2000元成交,然后和吴某钊说了价格和大麻数量,接着吴某钊分3次一共通过微信转帐了2000元给我后,我立即把钱转给卖家,她说很快发货,寄的是顺丰快递。我第三天早上就收到货了。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就带着这50克大麻在汕头丽景住宿一个房间内,和吴某钊等人在房间内,把大麻卷成烟卷吸食。当时这50克大麻还剩很多,给吴某钊带回了揭东石炮台镇。这张单号为770411564408的快递单就是我购买大麻的单据,签收日期是1月12日,是我叫楼下茶叶店帮我签收的。因为我和卖家在微信上语音过,知道她是女性,讲普通话的。在语音中,有印象提到她是潮州市那边的。我没有向其他人购买过毒品。
2、证人蔡某1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我曾经代林某1收到一份顺丰快递,当时还有签名确认的。那天早上,林某1坐到我店面等一个顺丰快递的寄件。快到中午的时候,林某1就和我说他有事要去揭阳,让我替他签收快递,我答应好,他就离开了。接着到下午,顺丰快递员把快递放在这里,我还在确认单上签了“志义”两个字。我不知道这个顺丰快递件里面是什么东西。林某1住在潮护路,是邻居。
经辨认,蔡某1辨认出林某1。
3、顺丰快递邮寄单复印件在卷,证人林某1作了签名确认。
潮州女性大麻卖家的微信帐号、吴某钊转帐给林某1的微信转帐凭证,林某1使用的QQ帐号、林某12016年1月11日连续多次微信转帐记录、林某1单号为770411564408的顺丰快递在途情况QQ提醒截图等,证人林某1在截图上均作了确认。
5、吸毒人员(林某1)的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6、被告人刘x笋供述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八)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3克大麻邮寄到江西省九江市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金某1证实:2016年1月20日左右,我通过网络购买了毒品大麻。在1月左右,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卖大麻的广告帖子,找到一个卖大麻的微信号,我加这个微信号后和卖家聊天后知道他有大麻出售,我就联系他要购买大麻,并给他打了款过去。我和这个卖家买了3克,付给他480元钱。我后来收到快递打开快递包装后,里面的大麻是用塑料袋包装,里面的大麻像干树叶的样子,深绿色的。当时我留的收件人是江某2陶,地址是江西省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联系方式是136××××2412,后来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这些大麻,我当时签收的是我的真名金某1,对方寄件人我记得叫张某2。
2、顺丰快递单复印件在卷。
3、关于证人金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前往腾讯有限责任公司对金某1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调取的情况。
5、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九)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10克大麻邮寄到浙江省杭州市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1证实:我朋友外号“大嘴”之前有玩过毒品大麻,在今年的2月份初的时候,我在微信上向我朋友“大嘴”购买毒品大麻,我向他购买了10克,总共1700元,我将这1700块钱通过微信转帐给“大嘴”,之后将地址、收件手机号码发给他,之后过了几天我就收到毒品大麻了,收件时是顺丰快递。这张快递单就是给我寄毒品大麻的快递单。
2、顺丰快递单复印件在卷,该快递单经王某1作了确认。
3、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关于王某1涉嫌贩卖毒品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卷。
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前往腾讯有限责任公司对王某1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查证、对“大嘴”进行查证的情况。
6、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十)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5日及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70克大麻分成三次邮寄到浙江省杭州市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1证实:我是在微博上搜索卖大麻QQ的群,我加的QQ群中有很多人在那发布贩卖毒品大麻和“叶子”的信息。后来我就加了一个人的卖“叶子”的QQ,通过QQ商量好价格,我就跟她买了10克,然后将我的地址发给她,之后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到那个卖家的支付宝帐户上,之后这个卖家就通过顺丰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我。之后我又向对方买了两次,大概总重量有六七十克,这两次加起来的价格是3000多元,也是通过快递寄给我的。我们QQ群上说的“叶子”就是大麻。我跟这个卖家在网上一共交易了三次,我通过这三张分别是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3月6日的快递单收了大概七八十克大麻。
2、顺丰快递单复印件在卷,经证人张某1确认就是潮州寄大麻的快递单。
3、关于证人张某1吸毒的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支付宝帐户帐单详情截图等在卷。
4、被告人刘x笋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十一)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刘x笋通过快递,将50克大麻邮寄到汕头市潮南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1。
1、证人陈某1证实:我卖的大麻是在网上找人买的。2016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QQ联系“阿某”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对方买了50克大麻,通过顺丰快递给我邮寄过来的,单号是471146159751。“阿某”是个女的,当时我找她买大麻的时候,她告诉我她的大麻是自己种的。
2、顺丰快递单据复印件在卷。
3、证实材料证实根公安机关前往浙江省杭州市支付宝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的情况。
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陈某1的供述前往深圳腾讯有限分司调取相关聊天记录的情况。
5、被告人刘x笋供述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并对本宗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证实全案相关事实,还有以下证据:
1、证人詹某1证实:饶平县上饶某就我一个顺丰快递合作店,该店是在2015年9月份开业。我现在认识一个名叫刘x笋的女子,她之前经常来我店里寄快递。刘x笋大概从2015年12月月底开始她几乎每天都有来我的顺丰快递店寄东西,有时候一天寄好多包快递。寄快递单上有时候是写张某3、有时候是写张某4,有时候是写张某2,有时候也有黄某,至于是否还有用过其他名字就不清楚了。一般情况下都是她自己来寄的,有时候她有跟一个男的一起来寄。一开始是不是在我店里填的快递单就不记得了,但寄了几次后她就是把东西打包好快递单填好才过来我店里寄的。刘x笋寄件时我曾经有查阅她的身份证,不过她拿出来的是一张名叫黄某的外省身份证给我,但其他信息我就没有那么仔细的去和她本人核对。刘x笋寄快递时我有验视包裹,里面包装的是干草状的植物,她自称是中草药。刘x笋和她出示的身份证信息并不一致,但因为我们都是说客家话,以为是老乡,而且她寄的东西我当时以为是田七花,不是什么危险、易爆品,就没有那么仔细的去查实。从我的顺丰快递店开业至今除刘x笋外还有一个男的,就是曾经和刘x笋一起来寄过快递的那个男的,他来的次数不多,基本都是刘x笋来寄的。快递工号861548只有我这个店在使用,快递单上的收件员写着861548的都是我这个快递寄出来的。
经辨认,詹某1辨认出刘x笋就是寄件人张某3;辨认出刘x笋就是用“张某4、张某3、黄某、张某5、张某2”的名字寄件人本人;辨认出赖某2滨应该就是和刘x笋一起来寄快递的男子。
证人詹某2证实:我儿子叫赖某2滨,在家乡做建筑包工头,儿媳叫刘x笋,也在工地打杂工。他们做其他职业我不清楚。家里有1分多的土地在山边,没有种植,还有我伯借给我约1分地在溪边种菜。我儿媳妇有时跟我一起到地里种菜。
证人赖某1证实:我是上饶镇坝上村管片村干部。我村有一名叫刘x笋的村民,是村民赖某2滨的老婆,她是全职的妈妈,平时在家带小孩,她平时没有种庄稼。赖某2滨家里现在剩下六七分地可以种植,山上一分多地,平地上五分多地。
4、证人江某1证实:2015年11、12月份,我买毒品大麻的上家只有一个,我们都是通过网上QQ或是微信聊天的,他好像是广东潮州那边的,听微信语音声音大约20多岁,广东口音。
5、抓获经过证实饶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侦查掌握的线索,2016年3月18日16时,该队联合潮州市公安局和四川成都市新都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潮州市饶平县上饶镇坝上阜岗盘宁55号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x笋的经过。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3月18日17时00分至17时15分,公安机关对饶平县上饶某坝上阜岗盘宁55号刘x笋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从刘x笋手上查获小米系列手机一部,在其住处三楼靠楼梯左侧的一间房间内查获大麻草一竹笸,在靠楼梯的右侧查获一台封口机、一台胶袋封口工具、一台电子秤、黑色封口袋十个、透明封口袋两个、干褐色植物植株净重807克。在见证人施某的见证下,对涉案物品进行当场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被告人刘x笋在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确认签名确认。
7、现场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x笋住处所扣押的干褐色植物干燥植株进行称重,经称重,毛重为832克,除去包装袋和胶带总重25克,净重807克。称量过程被告人刘x笋在场,并在称量笔录上签名确认。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况。
9、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检材(褐色干草状物品0.9克)中检出四氢大麻酚(THC)成份。
10、饶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x笋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从其家中查获大麻,根据其外形特征分别表述为大麻叶、大麻脂,根据其形状特征应认定为混合型大麻。(内含有大麻叶和大麻脂的混合体)
11、饶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刘x笋贩卖毒品一案中,因被贩卖的大麻没有实物,故此部分大麻无法确定大麻脂的数量。另外,该队经向潮州市局禁毒支队咨询,现场查扣的大麻认定为混合型大麻,无法确定该部分大麻里含有大麻脂的准确数量。
12、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刘x笋的基本身份。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在卷证实公安机关向汕头市顺丰速运调取刘x笋笔录以假名寄件人为“张丽华、张丽清、张青、詹彬、张先生、张生”等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毒品大麻至各地寄件实时视频和寄件相关凭证、调取132××××6319、130××××7958等号码的寄件记录单在卷。
14、被告人刘x笋邮寄毒品大麻的顺丰快递单照片(收件人为张某4、联系电话为130××××7958)在卷,被告人刘x笋作了签名确认。
1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在卷证实1306707958等微信号的注册信息、微信转帐及向微信红包收发记录。
16、被告人刘x笋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卷。
1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号码进行查证的情况。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在卷证实调取刘x笋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的情况。
1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号码为130××××7958绑定的微信号的相关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的情况。
20、对于刘x笋涉嫌毒品案中发货的快递单已通过广东省公安厅网上作战平台(DIMIV2)进一步查证。
21、证实材料证实涉案人员张某东去向不明的情况。
22、有关江某1涉嫌贩卖毒品的相关材料。
23、在逃人员(赖某2滨)登记信息表在卷。
24、拘传手续、拘留手续、逮捕手续、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在卷。
2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无法鉴别工业大麻还是毒品大麻的意见,经查,扣押的大麻经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被告人主观以毒品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辩解不影响定罪;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余辩解意见经查不实,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笋犯贩卖毒品罪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樱娜
代理审判员 林 曼
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