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从外省购入10克高纯度冰毒,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将该冰毒同头痛粉混合成100克混合物卖出时被当地抓获。案后经鉴定,毒品纯度较低。
【关键问题】
【贩卖毒品罪】将毒品掺假后再贩卖应该如何定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毒品的纯度高低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只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李某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李某掺假后的毒品已经无法产生毒品的效果了,因此李某的是借掺假毒品进行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理分析】
掺假毒品是指在真毒品中掺杂掺假,如葡萄糖、头痛粉之类物质,使毒品纯度下降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需视掺假后毒品的效果而定,如果掺假后的毒品仍能实现吸毒的目的,那么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如果掺假后的毒品无法满足吸毒的需要,那么行为人只构成诈骗罪。那么,在掺假毒品仍能产生满足毒瘾的效果时,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如果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有掺假行为,但毒品掺假后仍是毒品,只是纯度较低,因此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以100克计算。此时不宜对李某适用死刑,其法律依据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整理 来源:广西检察网 作者:虞航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