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案情介绍】
韦某知道张某平时吸食毒品,在一次聚会上,韦某问张某是否弄些K粉(氯胺酮)吸食,张某应允。随后,韦某联系梁某购买K粉,因梁某不在县城,梁某便介绍向陈某购买。在梁某的撮合下,韦某、张某一同前往某网吧以100元钱向陈某购买3包的K粉,为此,张某给了韦某10元买烟抽作为辛苦费。
【关键问题】
韦某、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梁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两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梁某只是为张某介绍购买少量用于吸食的毒品,缺少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为牟利而为张某介绍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梁某虽然积极联系促成了毒品的买卖交易,但因其只是为联系购买少量用于吸食的毒品,其也并未从中获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理分析】
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韦某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下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韦某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主动要求为张某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利10元。犯罪嫌疑人韦某从中赚取少量介绍费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变相加价出售毒品,其实质是一种帮助提供毒品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因此,韦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梁某行为的定性,虽然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禁毒决定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项司法解释因1997年刑法的颁布而失效。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同等条件下,贩卖毒品罪的罪责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此推断,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到本案,梁某居间帮助联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其并未从中获利,虽然经他联系促成了毒品买卖交易,但其仅仅具有帮助购买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广西检察网 作者:郭盛柳 单位:融水县人民检察院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