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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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但国家对吸毒成瘾认定的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严重地影响着《禁毒法》的正确执行,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刻不容缓。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件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吸毒成瘾。但吸毒成瘾的标准是什么?《禁毒法》授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应当是由此三部门共同制定,否则可能出现标准不同一的现象。但此三部门目前仍没有共同出台认定办法。有的省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虽然制定了贯彻执行《禁毒法》的意见,其规定的吸毒成瘾的依据仍然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公安部法制局在公安内部网的“法制在线”栏目对吸毒成瘾的答复是:“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内容如下: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公安部的批复能否作为认定吸毒成瘾的法定标准?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诉之于法院,其后果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公安部的批复属于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制定规章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最后由公安部长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而批复只是由有个业务业务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对某具体问题的理解,既不是受国务院委托作出的行政解释,更不是规章,其不能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效依据。笔者曾写作的《公安部的一份批复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案例分析,介绍的就是某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的一份批复实施的一起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法院认为该批复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公安部关于吸毒成瘾的批复与《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不言而喻是冲突的,依法不能成为认定吸毒成瘾的有效法律依据。
《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国家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半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禁毒法》所要求的刚性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以保证《禁毒法》顺利执行。但有关吸毒成瘾的认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准备不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许多地方也没有开展,使《禁毒法》的贯彻执行打了折扣。
相关法律: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