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罪 留人吸毒再入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2011年,临海法院判决了一个交通肇事案,嫌疑人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后,金某不仅不思悔改,还坚称自己没坐牢就是无罪,反而变本加厉地走上吸毒这条荆棘路。近日,临海法院对金某宣判数罪并罚,坚决地“没收”了他的自由。
2011年4月,金某因为交通肇事,临海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的各项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后果对其进行告知。金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者一大笔钱,这对一个农民家庭来讲是一个不少的负担。可是金某并没有因此悔悟,他在暗喜不用坐牢之余,竟开始尽情挥霍得来不易的自由,仅在两个月后,便走上了一条布满荆棘的吸毒路。
2011年6月,金某开始接触冰毒,第一次吸毒,是因为想吸,也因为听说吸毒后会很“快乐”,所以通过朋友联系购买了毒品。自此以后,金某堕落其中,吸毒的频率越来越高。很快,家里给的钱和打工赚的钱已经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赌博、吸毒,金某的朋友圈越来越复杂,大多聚在一起就是为了吸毒。
2012年初,为躲避公安机关,金某与朋友将吸毒地点转移到偏僻的小旅店。4月18日凌晨,朋友说需要吸毒的地方,正好两天前金某为吸毒在旅店已经开了房间。于是几个人约好在金某开好的房间内吸毒,抱着侥幸的心态,金某等人沉浸在毒品带来的虚幻中,没想到却仍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抓获后,金某坚称自己无犯罪前科,对之前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只字不提,也不敢提。
近日,临海法院对该起缓刑考验期内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交通肇事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办法官提示,缓刑并不意味着无罪,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缓刑等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