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对认定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影响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2-10-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毒品辩护律师】刑事政策指防止犯罪的对策,刑事政策是一种公共政策,体现和反映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其直接目的也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具体犯罪案件是很难区分究竟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而且就某些犯罪案件而言,如果一定要对其进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可以根据立法意图,综合考察案件情况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往的做法对其语义认定,这其实就是刑事政策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国家基于具体刑事政策的考虑,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希望的法治状态,往往都会根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刑罚或相关措施。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

  目前,我国境内毒品犯罪呈多发态势,必须严厉打击,遏制涉毒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要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完成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将毒品顺利地卖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没有完成,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问题上,以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在出现争议时,认定为既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于2008年9月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讲指出“……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以有利于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具体判定时如产生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均是按照上述讲话确定的标准来认定既未遂的。如江苏某基层法院审理的陈某贩卖毒品案件,陈某从上海购买毒品后准备回出卖,在返还甲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79.8克,被以贩卖毒品既遂判决有期徒刑15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实际的交付毒品,也构成既遂。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