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 有关毒品的争议

  学界对毒品的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列举式,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种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识手册》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②在《大禁毒》一书中,认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③第三种是法条式,如《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认为“毒品是根据我国新《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④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举式定义虽然比较具体,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但列举定义的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虽然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法条定义虽然将列举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结合,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法条式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英,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为此,有学者试图从毒品的特征角度来给毒品下定义,如杨鸿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滥用的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⑤从这个定义可以归纳出毒品的三个特征,即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毒品的违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杨鸿先生的这个定义,虽然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但并未突出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瘾癖性。

  (二) 对毒品概念的再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给毒品下了如下定义,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这个定义不仅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易成瘾癖性,同时又突出了瘾癖性的形成是因为对毒品的滥用,故毒品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所管制的。所以,笔者给毒品所下的定义既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同时也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下面笔者对毒品的三个特征加以分析,从而来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躯体依赖成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躯体依赖性是指反复用药使身体机能状态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生理变化,生化变化,神经细胞适应了药物的存在而产生的耐受性,用药者必须连续使用,使药物在体内保持一定的浓度,以保持身体机能状态的相对稳定。而当成瘾物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表现为:头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全身不适与神经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引起意识障碍,昏迷,肢体抽搐,甚至虚脱而致死。而当再度用药时,撤药综合症消失。由于反复使用该类药特,其药效逐渐减低,必须不断加大使用剂量,才能抵达初次使用的效果,因此产生了耐药性。心理依赖性是指用药者心理上强烈渴望使用某类药物,使之兴奋或避免不舒服。“药物依赖性”或“成瘾性”是互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中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因为用药者的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因素也是药物依赖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样的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事实也证明,有的人一次用药就上瘾,而有的人却会出现恶心,呕吐现象;有的上瘾者可以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又不断上瘾。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

  其次,毒品的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导致毒品滥用者长期使用,因而就使在滥用这些药物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心理依赖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作用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并使使用者出现渴求使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医学上称为寻觅和摄药行为)。这种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使用者难以自制,将寻觅毒品作为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

  再次,毒品的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的违法性表现在它是受国家管制或禁止滥用的特殊药品。毒品的范围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其医用价值、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这两类药品具有双重性:麻醉药品也称为镇痛药品,药用能镇痛,尤其对严重创伤的疼痛有效;精神药物是指能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如对这两类药品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判断这些药品是否滥用的依据。我国适用的药品管理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另一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等。根据这两类规范,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种植和易制这些药品的化学物品都作了严格的管制。禁止滥用。凡违反上述规范的规定,用于非医疗、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时,这些药品即是毒品;反之,则是药品。所以,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毒品的违法性更表现在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上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能用于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附表,超出法规规定范围的药品,即使有成瘾性、毒害性也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例如,烟草中的尼古丁,其成瘾和海洛因的成瘾原理是一样的,但二者的药效作用不同,法律将海洛英规定为可能用于毒品的药品,而不会因尼古丁亦易使人成瘾而禁止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现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国际组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我国的立法,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严格的管制,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持有,吸食此类麻醉药品和精神的药物及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毒品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毒品。如上所述,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瘾性引起危害性,带来危害后果,因而被法律规定予以管制禁止滥用;同时,只有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规规定管制的两类药品,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三) 有关毒品犯罪的争议

  当然,在明确什么是毒品之后,我们还要明确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⑥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⑦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⑧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⑨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⑩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11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2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强调国内法不再是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禁毒法规”,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禁毒法规”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四) 毒品犯罪的定义

  笔者认为,界定毒品犯罪,首先,应当明确该类犯罪所违反的是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而不是单指一般的刑事法律;也不能将这些法规限制在禁毒立法范围内,因为禁毒法律是毒品管理法律中的部分;更不能仅仅将其限定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内,它必须涵盖毒品犯罪所违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因此,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包括了我国制定、施行的国内刑事法律和法规,如《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内有关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也包括我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上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公约,这些公约虽然不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时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缔约国和参加国有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义务。此外,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对毒品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局限在禁毒法规范围内,例如,法国毒品管理法包括了《公共卫生法》。其次,毒品犯罪的定义应强调其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破坏其管制活动的行为并非全是犯罪行为,所以应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后,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宜在概念中表述,因为毒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均为毒品犯罪,没有必要再刻意在定义中强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而明显忽略或以其概括其他种类的毒品犯罪。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的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