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梁栩境 时间:2016-04-08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4月11日起实施。

  新世纪以来,考虑国内较为严峻的禁毒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陆续颁布了如《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同时根据各时期所总结的审理毒品犯罪的相关经验,印发两份关于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解释》系在吸收了上述文件的相关精神、综合近年来毒品犯罪新形势后得以形成。现有本律师就《解释》中的相关重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同时,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新型毒品逐渐流入国内,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新发点。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关于涉及甲卡西酮毒品犯罪的案件约为393起;而镇痛药的常用材料曲马多亦有被大量违法贩卖、滥用的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内多地海关亦相继查获数量较为巨大的走私安钠咖的案件。为了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二、《解释》的基本内容
 

  《解释》共计15条,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罪名。

  《解释》规定了含12种新类型毒品在内的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就上述标准进行规定的同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等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对于涉案毒品数量之外的情节认定问题,《解释》亦有涉及。向多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等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最后,依据新形势,对于利用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依《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三、《解释》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系全新的规定,而对于原有的毒品类型,或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或有一定的下调。

  《解释》关于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主要系用于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力求做到在毒品犯罪的惩治领域有法可依。对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确定时,主要参考了毒品依赖性对人体的危害、毒品滥用情况以及毒品的犯罪趋势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下调原因作了说明,主要系因为氯胺酮的泛滥成都较为严重以及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大。

  相关毒品最新定罪量刑标准如下(篇幅限制,仅列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名

“情节严重”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鸦片

1千克以上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

苯丙胺类毒品

100克以上

大麻油

5千克

大麻脂

10千克

大麻叶、大麻烟

150千克以上

可卡因

50克以上

吗啡

100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

250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

10毫克以上

咖啡因

200千克以上

罂粟壳

200千克以上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100克以上

氯胺酮、美沙酮

500克以上、1千克以上

三唑仑、安眠酮

50千克以上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500千克以上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吗啡

100克以上

芬太尼

125克以上

甲卡西酮

200克以上

曲马多、γ-羟丁酸

2千克以上

可待因、丁丙诺啡

5千克以上

阿普唑仑、恰特草

100千克以上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250千克以上

 

  四、《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作出修改,此次《解释》对下调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亦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的具体精神。

  以往颁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无论是《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设定标准,《解释》在对其上述情节进行规定以填补空白的同时,明确了在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又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理标准。《解释》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人民法院在对制毒物品犯罪缺乏相关量刑依据的实务难题。

  相关毒品最新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制毒物品名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5千克以下

25千克以上

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5千克以下

25千克以上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500千克以下

500千克以上

醋酸酐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50千克以下

250千克以上

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50千克以下

50千克以上

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100千克以下

100千克以上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1250千克以下

1250千克以上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500千克以下

500千克以上

 

  五、《解释》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毒犯罪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上述条款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情况较多,对于利用网络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依据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但对于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等相关情况,实务中缺乏打击依据。

  《解释》对此进行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定性问题:对于设立用于实施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二是明确在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贩卖毒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