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Drug Crime Laws and Regulations
文章一:刘志民教授就“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接受专访
毒品辩护律师转载:2015年4月30日,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所长、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主任刘志民教授就“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接受接受了《中国禁毒报》记者张宇的专访。
一、首先请问刘教授几个问题: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这个词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它与合成毒品的区别是什么?
刘志民: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这一术语源于早期毒品市场的一些概念或叫法,例如“策划药”(designer drugs)、“合法兴奋剂”(legal highs)、“草药兴奋剂”(herbal highs)、“实验室试剂”(laboratory reagents)、“植物营养剂”(plant food)和浴盐(bath salts)等等。早在2009年,芬兰、以色列和荷兰就分别向联合国毒罪办(UNODC)报告了一种作用类似并可以替代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 即我国流行滥用的“摇头丸”)的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的非列管物质。此后此类物质迅速增多,截至去年底,已有超过90个国家向UNODC报告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达到541种,这一数量甚至远远超过联合国两个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总数。这些物质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性质上属于具有滥用潜力和成瘾性的新型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New narcotic or psychotropic drug);二是打着合法的外衣出现在毒品交易市场或社会上。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年度报告参照联合国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的55/1号决议,正式在全球水平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是指新出现的具有药物滥用潜力的物质(这个“物质”包括单体化合物(pure form)或以制剂 (preparation) 方式出现),但尚未列入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这里“新出现”并非指这些物质一定是新研制发现的化合物,其中有些是多年前甚至40多年前合成的。但是由于其所具有药物滥用潜力,可能只是近年来发现其在人群中发生流行性滥用问题,并引起重视。例如在今年58届联合国麻委会讨论建议列管的γ-丁酸丙酯(Gamma-butyrolactone, GBL)和1,4丁二醇(1,4-butanediol),这两种物质本来用于工业用途。由于其所具有滥用潜力,在美、欧等一些国家发生滥用并导致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危害,现建议联合国进行管制。还有一些物质的使用是一些特定地区人群中的一个习俗,这主要指一些植物来源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如生长于非洲和中东一些地区的卡塔叶,又叫阿拉伯茶,我国叫恰特草,由于其中含有卡西酮、去甲伪麻黄碱等中枢兴奋剂,因此长期以来被当地居民滥用,但可能并未形成更大范围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全球毒品问题的流行,加之不法分子的非法贩运促进了这些物质的进一步扩散并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现在提请联合国列管。
这里的一个概念是国际列管,是指这些物质尚未列入联合国现行三个公约,即《一九六一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品公约》和《一九八八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管制。但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些物质可能已列入发生滥用问题的国家管制。如今年第58届联合国麻委会讨论审议的甲氧麻黄酮(4-甲基甲卡西酮, 4-MMC),早在2007年就在欧洲一些国家发生滥用,用于替代MDMA(“摇头丸”),但作用更为强烈且价钱更为低廉。为此,英国于2010年就将4-MMC列管,其它欧盟国家也陆续将其列管并加强了监测。
第二个问题:它与合成毒品的区别是什么?
刘志民:根据我的理解,新精神活性物质与合成毒品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除化学合成来源的之外,还有植物来源的,例如根据2013年UNODC报告,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合成大麻素(Synthetic Cannabinoids)、合成卡西酮(Synthetic Cathinones)、氯胺酮、苯乙胺类(Phenethylamines)、哌嗪类(Piperazines)、植物来源物质(Plant-based substances),包括卡痛叶、鼠尾草、卡塔叶等和其它类,我们从这些物质的名称就可以判断出,卡塔叶、鼠尾草等都属于植物来源的物质;二是列管与不列管的区别,以上讲到新精神活性物质基本上尚未列入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合成毒品则不同。我们说“合成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是源于地下实验室非法化学合成制造的违禁毒品,而“冰毒”和“摇头丸”等ATS是列入联合国七一公约管制的。由此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与“合成毒品”的另一区别是“合成毒品”是以列入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管制为主的化学合成类毒品,而新精神活性物质则是非列管或尚未列管的。
二、目前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有哪些?其成瘾机理是什么?
刘志民:根据UNDOC2013年报告,已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七大类500多种,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肯定还会不断增多。应该说,这七大类几百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理学、毒理学性质各异,药物成瘾机理也各不相同。由于这些物质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相关研究还比较少,因此我们对多数物质的药理、毒理学还缺乏清晰的认识。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我认为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可以大体上分为以中枢兴奋为主和以致幻作用为主两大类,以兴奋为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作用机制类似于苯丙胺类和可卡因,但目前发现的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MDMA样的兼具有中枢兴奋和致幻作用。例如第58届联合国麻委会讨论审议列管的4-甲基甲卡西酮(4-MMC)和亚甲基二氧吡咯戊酮(MDPV,浴称“俗盐”)以及3,4-亚甲基双氧甲基卡西酮(beta-beto-MDMA)等三种物质。其作用机制都类似于苯丙胺类兴奋剂,作用于单胺类神经递质,属于单胺类神经递质再摄取抑制剂,通过这一作用增加神经元之间突触间隙的多巴胺、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的水平而发挥作用。有研究表明,这些物质作用类似“摇头丸”,但更易激活脑内奖赏通路,产生更强的兴奋和致幻作用。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致幻剂来说,代表物质是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同我们传统上认识的大麻的主要区别是来源不同,传统大麻的活性成分源于大麻植物中的4一氢大麻酚,而新精神活性物质源于合成大麻素,由于是化学合成类,因此其毒性和成瘾性可能会更强。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有什么危害?与传统毒品相比有什么不同?
刘志民: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其它毒品一样,是严重和多方面的,我们可以梳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滥用导致的成瘾,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同许多合成毒品具有类似之处,就是精神依赖性较强,但躯体依赖性相对较弱,这也是与海洛因这种“传统毒品”的主要区别之一。但这不意味着其成瘾性弱,相反,我们从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精神兴奋和致幻作用就可以分析出,其成瘾性很强。其成瘾和慢性中毒的主要表现特征是滥用后的中枢兴奋与停药后的中枢抑制状态交替出现。根据我们最近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冰毒、氯胺酮滥用者很容易从偶尔的尝试性吸毒发展到习惯性和经常性吸毒,最后发展到强迫性吸毒,如果没有干预的话,滥用者一般都会很快由尝试吸毒不断地发展,最后到不得不滥用的成瘾状态。
第二是健康损害,欧洲和美国的调查和监测显示,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健康损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滥用者神经、精神影响和对心血管系统等重要生命器官的损害,以及滥用导致的急性过量中毒,甚至致命危险。从现有资料看,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丝毫不比“传统毒品”小,某些方面特别是对神经、精神系统的损害比传统毒品还要严重。
第三个方面是急性中毒后的行为改变,刚才讲到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以中枢兴奋和致幻作用为主,因此,滥用后急性中毒情况下主要表现为发生不可控制的兴奋、易激惹、冲动、甚至暴力行为和暴力犯罪;另外其中许多物质对性活动具有刺激、兴奋作用,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在滥用者之间产生性乱行为,并由此导致性病、艾滋病等传统病的感染传播,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四、您印象中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典型案例是什么?
刘志民:近年来媒体报道因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各类案件很多。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是2012年5月28日在美国迈阿密发生的食人脸事件。这起案件是因吸毒者滥用了我们以上介绍的含有MDPV成份的浴盐和4-MMC等毒品引发的一起恶性暴力事件。刚才介绍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神经、精神活动具有两大作用:兴奋和致幻。许多毒品是兼具这两种作用,如“摇头丸”和替代“摇头丸”的4-MMC、MDPV等一些同“摇头丸”作用类似但比其药效毒性作用更强的物质。而黑市交易的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内的毒品往往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这就大大增加了吸毒的危险性。这是许多吸毒者在滥用毒品后出现各种中毒症状和精神错乱行为的主要原因。在滥用毒品导致的强烈的兴奋和幻觉作用下,轻者出现兴奋、认知障碍、不可控制的易激惹、幻视、幻听;严重的出现妄想、丧失理智的暴力行为,伤人或者自残。因此,滥用此类物质不但对个体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事件和社会危害。我们说滥用毒品导致的社会危害和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吸毒成瘾者因经济原因,为吸食、维系吸毒习惯而导致的犯罪,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洛因成瘾者中;还有一种是在滥用毒品后,因中毒和在毒品作用下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发生的各种暴力行为,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者中。
五、目前国际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如何管控的?
您认为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包括国际社会对“大麻合法化”的态度是什么?
刘志民:三月初我随国家禁毒办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第58届联合国麻委会,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审议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列管问题。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国际管制是一个全球需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和挑战,解决得好,将有利于推动全球禁毒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而解决不好,将会导致更大范围、更严重的全球药物滥用的流行。对此,我认为首先要解决好列管问题。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未列入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而一个物质无论列入六一公约还是七一公约,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因此,从一个国家层面,一旦发现有尚未列管的滥用物质,就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监测,必要时及时地先行列入管制。事实上,目前联合国毒罪办掌握的50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许多国家已对其中的一些危害严重的物质采取了永久性管制措施或临时性管制措施。当然,为达到有效管控的目的,仅仅国家层面列管还远远不够,最好是国际管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联合国仅对其中的少数品种进行了审议。在58届麻委会上,UNODC执行主席费德托夫不无担忧地指出,从技术上讲,具有滥用潜力的衍生物化学品是没有穷尽的,这为全球禁毒体系和药物滥用防治提出了巨大挑战。对此,应根据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有效运行的地区性和全球性的信息通报与共享机制。此外,在全球禁毒问题上,各国遵守和执行联合国相关法规采取一致行动也是重要的。例如,对于大麻的“合法化”问题,国际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声音,为阻止大麻“合法化”问题的负面影响和可能的进一步蔓延(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此问题的响应),INCB主席在本次麻委会闭幕式上明确指出,目前乌拉圭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立法形式规定大麻生产和流通环节全面实行大麻合法化的国家;此外,美国有些州(如科罗拉多州)也推行广泛商业化的“医用”大麻方案,而这不符合联合国《六一公约》的规定,他敦促乌拉圭和美国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大麻使用严格限制于医疗和科研目的用途。
对于我国来说,从近年来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看,除个别品种(如以氯胺酮为主要成份制成的“K粉”)外,目前国际上流行滥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尚未构成严重的现实威胁。但是,我国作为一个化学、化工产品生产制造大国,加之国际毒品问题的影响和渗透,特别是互联网在毒品生产、制造、贩卖和滥用中无孔不入的影响,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将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禁毒和药物滥用防制产生冲击。对此,我认为应依照禁毒法提出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在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毒品及其前体物质的严格管理、毒品检测与药物滥用监测的技术条件、以及加强立法和相关法律、政策研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律和防范机制,这样,才可能做到毒品没有传入时防患于未然,一旦传入可以及早发现和管控。
六、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国内的发展形势,请问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刘志民:我认为当务之急是抓好相关法制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事实上,国际上出现的“策划药”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就是制、贩毒不法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打击的产物。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应从“顶层设计”做起,研究、借鉴联合国和欧美等国家的禁毒政策和法律体系,以少走弯路,及时和有效地采取措施打击和防范各种出现的毒品问题。其次,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药物滥用预防,对于预防教育来说,也应从加强法制观念、吸毒违法的普法教育入手。我举一个例子说明法律对禁毒和药物滥用预防的重要性。英国2003年曾将大麻的毒品管制级别由B级降至C级,由此导致了三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大麻在社会上的可获得性增加,二是黑市大麻价格下降,三是造成社会信息误导,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大众认为“走在街头吸食大麻是很正常的事,警方发现也只能是没收了事”。其结果是,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和各社会阶层大麻滥用率猛增,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此后英国政府不得不将大麻的管制级别重新调整回B级。这一事例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是,法制建设在禁毒中的重要性,这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行和全民的普法教育。
本文来源:中国禁毒报 作者:张宇 http://jhak.com/zjwj/lzm/2015-06/26/content_13248.html
文章二:制贩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究刑责
本报记者蔡长春本报实习生李豪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管制情况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出台后国家禁毒办的落实措施。
据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魏晓军介绍,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将为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带来积极影响。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魏晓军说,欧洲、北美、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精神活性物质已成为仅次于大麻的第二大滥用物质,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我国已经发现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个案,但尚未形成规模性滥用。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和相关国家通报并经我国有关部门核查,目前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当一部分在我国生产。
据了解,我国长三角等地一些具有化工、医药知识的人员受境外贩毒团伙利益诱惑驱使,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联络,根据境外不法分子提出的品种、数量等需求,采取订单式生产并经邮寄等渠道输出,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
6月17日,武汉海关成功破获一起走私毒品案,联合湖北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处制毒加工窝点,抓获张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约4公斤以及大量半成品、原材料、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
经查,2014年3月至11月,张某犯罪团伙累计生产“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193公斤,这一团伙生产的其他各类精神药品达四五十种,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邮寄渠道发往境外,行销美国、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
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副处长肖英侠说,办法规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以国家禁毒主管部门,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主负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计生委共同进行品种的调整。增列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完全不具备药物价值,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列管之后,非法制造、贩运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魏晓军说,国家禁毒办将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抓紧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及时制定最新管制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更新速度极快,当某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后,很快就有新的替代物质创造出来。肖英侠说,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特点,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并将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的时限限定在9个月以内,大大提高列管工作时效。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个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收到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多个国家执法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大量线索核查请求。2012年以来,公安部禁毒局共协助相关国家核查并反馈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近百件。
魏晓军介绍说,办法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的品种作为列管标准,既符合当前工作需要和实际,更体现了我国主动为国际禁毒事业负责的立场和态度。
魏晓军建议,各国应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合力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加强情报线索通报,完善对网络渠道监管,合力应对利用互联网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活动。
据了解,我国已与20个国家(或国家联盟)签订24个政府间禁毒合作文件,与12个国家禁毒部门签订14个部门间禁毒合作文件,相继破获一大批有影响力的跨国跨境制贩、走私毒品大案,成功开展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上百次,抓获上百名境内外大毒枭。仅2014年以来,就与国外禁毒部门交流案件信息和情报线索400余条,出境办案10余次。2014年全年共引渡、遣返、移交逃犯和犯罪嫌疑人11名。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本文来源: http://news.sina.com.cn/o/2015-11-27/doc-ifxmazpa03057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