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对毒品案件中物证的审查要点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5-10-0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对物证中毒品的审查

  在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毒品。毒品犯罪能否定罪的最重要因素,就是在案件中是否缴获到毒品。对毒品的审查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判断毒品的真伪和数量;二是审查判断毒品是否系被告人所有(或者持有)。

  对毒品真伪和数量的审查判断,一般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毒品是否真实、是否是原物,有无虚假,毒品的收集、固定、保全工作有无漏洞,毒品作为物证的价值的完整性是否得到保障。

  (2)审查毒品的来源和去向,如毒品是从嫌疑人身上缴获,还是其他来源途径,当时在场的有无其他人,是否对毒品形成共有关系,能否排除他人所有;有无当场提取笔录,有无在场证人证明提取情况,有无拍摄照片加以固定,嫌疑人有无按指印,对毒品的性质是否清楚等。

  (3)审查对毒品所做的科学技术鉴定的结论。

  (4)审查有无扣押、移送查获物的清单,清单上所注明的扣押物与送检物是否相符。毒品案件中对毒品原物一般不随案移送,往往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例如扣押、没收物品清单,其内容记载是否完整、数量记载是否规范、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如来源、物品的颜色、形状、核实的净重,有无给犯罪嫌疑人辨认,制作人员有无签名及时间、地点等。

  (5)审查毒品的数量依据,包括在何时何地称量,称量的重量记录,称量的毒品是净重还是毛重,是用何种衡具称量以及称量毒品时持有人是否在场、是否签字认可等。

  (6)审查称量记录与毒品(入库)收条是否一致,以及与鉴定意见的数量有无差异等。

  毒品是否系被告人所有(持有),这是对毒品审查的重点,因为这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如何判明毒品系被告人所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查获时毒品处在“人货同行”的情况下,例如,毒品是在犯罪嫌疑人体内或紧贴其身体不易被看见的部位被查获,或者是交易过程中将买卖双方现场查获,这时均可以直接认定该毒品是行为人所有。如果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衣袋、裤包或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一般也可以确认系犯罪嫌疑人所有。

  (2)查获时毒品处在“人货分离”的状态,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如犯罪嫌疑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毒品藏匿在托运的行李中,或者虽然带入车厢,但不放在自己所坐的位置。对此,首先应认真分析同车乘客、驾驶员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能否证实装有毒品的包是犯罪嫌疑人带上车的;其次应注意鉴别与毒品装放在一起的其他物品,如洗漱T具、衣物等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

  (3)特别注意毒品包装物上有无遗留指纹等证据。如果遇到被告人装有毒品的包内无其他东西的情况,可以用被告人的指纹与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进行比对,其供认的毒品数量、形状、包装方法等与查获经过记载的是否相符。

  (4)搜查犯罪嫌疑人相关场所是否藏有毒品,犯罪嫌疑人指甲缝、毛发、衣物上是否沾染有毒品。总之,对“人货分离”的毒品是否确属被告人所有,应综合各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不能直接以孤证定案,以防错案发生。

  二、对其他物证的审查

  此处的“物证”是指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物品,如天平、工具、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如有夹层的提包和箱子、各种藏匿毒品的物品、大笔贩毒赃款等。审查时要开动脑筋,善于从相关的物品上寻找和提取间接证据。在每一起毒品案件中,同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有很多,如毒品包装,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一些物品,一些住宿、交通、金融、邮政活动的票据,电话中储存的信息记录、笔记本上的记录等。要善于找出这些看似同案件无关的载体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数字、密码、年月日,看似“不知所云”的语言记录等,运用逻辑思辨能力,从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有力的证明。

  为隐匿自己的犯罪行踪、规避风险,行为人通常不会上门推销,只会给吸食者留下联系方式,南吸食者介绍熟悉的人知道,并且为贩毒需要,他们不只携有一个手机,所以吸毒者供出的手机号码相当重要,一般只要能与其他口供相互印证,增强了证明此手机主人就是贩毒者的判断。此外,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搜出天平等称量用具,若其没有合理的解释的话,也都是贩卖毒品的有力证据。

  毒品的包装物也是重要物证。作为这类案件的特别证物,许多零星贩毒分子在被抓获之后仅承认非法持有,不承认贩卖,此时包装物就是推定其有贩卖故意的重要依据,一旦从其人身或住处搜查出大量与零星毒品外包装一致的毒品,则可推定其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

  指纹是一种痕迹物证,在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上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毒品案件证据种类狭窄单薄,加之被告人拒供、翻供情况突出,有的案件除查获毒品外,便没有其他证据将毒品与被告人的行为联系起来,指纹鉴定将起到其他证据难以起到的作用。在人货分离情况下,被告人拒不供认毒品以及装有毒品的物体是自己的情况下,从毒品或装有毒品物体上检出被告人指纹,经鉴定同一,便可证明和认定犯罪事实。

  毒资也是重要证据。毒品犯罪分子一般使用现金进行交易,所以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往往能从其身上或者其住所缴获大量现金。在诱惑侦查案件中,公安机关指挥特情用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每张人民币包括编码特征已经复印存查)去假买毒品,当贩毒分子被抓获并否认其与特情有贩毒事实时,在其身上缴获的毒资与特情购毒款的面额、号码等特征认定同一的,结合其他证据,则可认定贩毒人员有贩毒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