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策略
Defense Strategy
一、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章
在毒品犯罪诉讼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对于有效支持诉讼顺利进行,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采取技侦措施收集的材料具有直接、客观的特点,在证明犯罪事实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如果用犯罪嫌疑人自己在自然环境中说过的话来证明他自己的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就会极大地节约侦查资源、诉讼资源,有力支持诉讼进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刑事案件中能否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和采集到的技术侦查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共有八份法律法规性文件规定了可以使用和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这八份法律法规分别是:
(一)《人民警察法》;
(二)《国家安全法》;
(三)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
(四)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中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2012年11月22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六)2012年12月1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七)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2012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技侦证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中搜集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称之为技侦证据。技侦证据不是单独的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包含在八种证据之内。根据形式和内容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出的“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是指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搜集到的照片、实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材料的总称。
三、移送“技侦证据材料”的要求
技侦证据应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基本属性。移送技侦证据材料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一)技侦材料指证的对象应当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的适用对象,或者是与该适用对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工作对象。
(二)开具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范围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范围内;
2.批准的合法性。立案后,由办案单位提请,经设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由同级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应办理委托公安机关执行的手续; 3.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在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规定之内: 4.适用对象应当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 5.采取技侦措施有效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一次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附卷。
(四)应根据移送材料的不同,提出具体的保管、审查、质证、核实要求。技侦材料一般应单独保管立卷,涉及秘密不便于开庭审理的,可要求在庭外核实。
四、移送技侦证据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移送语音通话资料时:
1.要说明提取过程、来源的合法性;
2.说明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是复制件的,要说明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并要说明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
3.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案件和方法;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况。
(二)移送采取行踪监控收集的照片时:
1.应当移送照片原件:
2.说明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工具以及拍摄人及其上级的签名或盖章。
(三)移送采取行踪监控或通信监控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时:
1.应当移送视听资料的来源情况的说明,包括任务来源、搜集人、搜集的时间和地点,搜集的过程,并由搜集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2.应当移送视听资料的原始存储介质。
(四)移送电子数据中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博客、客户端、手机短信、分组域资料、电子签名时:
1.应当移送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
2.应当提供任务来源、搜集人、搜集地点和时间,对搜集使用的工具和过程进行说明,搜集人及相关人员要签名或盖章;
3.对复制的证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说明。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在共同制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使用技侦证据程序必须严格,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使用技侦证据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不在穷尽其他侦查方法时,尽可能不考虑使用技侦证据。
作者:范广怀,吉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