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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拓展|毒品稀释剂、掺假剂,高科辅料二甲基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专业毒品辩护律师解读:毒品犯罪分子通常将二甲基砜称之为辅料或者高科辅料,他们会利用二甲基砜白色针状结晶这种外观形状,作为冰*毒辅料,来增加自己毒品克数卖给他人牟利。周向阳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发现,有的被告人辩称查获的晶体系辅料二甲基砜,但成分鉴定中却鉴定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这是何故?原因在于卖二甲基砜的上家有可能在二甲基砜上面淋了一层冰毒水,因此会鉴定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这种情况下含量应当是极低的,唯有申请含量鉴定才能破解



 

  二甲基砜   二甲基砜中文名称为“二甲基砜”,这是一种有机硫化物,具有增强人体内产生胰岛素的能力同时对糖类的代谢起促进作用,是人体胶原蛋白合成的必要物质。能促进伤口愈合,也能对新陈代谢和神经健康所需的维生素 B 、维生素 C 、生物素的合成和激活起作用,被称为"自然美化碳物质"。

  中文名称:二甲基砜中文别名:MSM;甲基磺酰甲烷;二甲砜;磺酰基二甲烷;甲磺酰甲烷;甲基磺酰基甲烷;二甲基砜MSN;甲磺酰甲烷

  MSM英文别名:Dimethyl sulfone; Dimethyl sulphone;Methyl Sulfonyl Methane; Methyl sulphone;MSM;METHYLSULPHONE;Methane, sulfonylbis-;(methylsulfonyl)methane

  分子式:C2H6O2S

  分子量:94.1328

  化学结构:

物化性质

  外观性状:白色针状结晶

  熔点:107-111°C

  沸点:238°C

  闪点:290 °F

  水溶性:150 g/L (20°C)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苯、甲醇和丙酮,微溶于醚和氯仿。

  用途:MSM在工业中作有机合成高温溶剂和原料,气相色谱固定液,分析试剂 ,食品添加剂和药物。

 

 



 

  

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建三江农垦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黑81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x华(绰号小屈),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2015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6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x伟(绰号小伟),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2016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涛,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x华、张x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x华、张x伟及其辩护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屈x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3日9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屈x华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李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屈x华人民币700元钱(人民币,下同)毒资,并约定在抚远市修理一条街路口双兴食杂店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屈x华交给李某0.7克冰毒。

  2.2016年7月19日21时许,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李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屈x华500元钱毒资,屈x华让其到抚远市修理一条街首佳汽车修理北侧的一台北京吉普车正驾驶座位上取冰毒,后李某取得0.5克冰毒。

  3.2016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以800元的价格从屈x华处购买了掺有二甲基砜的冰毒1.4克

  4.2016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二人在抚远市修理一条街路口处见面后,李某把300元钱交给屈x华,屈x华将掺有二甲基砜的0.4克冰毒交给了李某

  二、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末,被告人张x伟开车载乘被告人屈x华到达同江市,屈x华以2000元钱购买了4克冰毒。随后,张x伟与屈x华来到前哨农场宝钰小区张x伟的亲属张显芝家,二人将购买来的冰毒分装成3小袋,每小袋内掺入同等重量的张x伟在网上购买的二甲基砜辅料。后屈x华将掺有二甲基砜的3小袋冰毒,分别卖给了王某0.7克、高华0.8克,剩余的毒品被二人吸食。

  2.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x伟开车载乘被告人屈x华到达同江市后,张x伟出资2000元由屈x华购买了约1.8克冰毒。次日,屈x华又用张x伟提供的3000元钱购买了20余克冰毒,尚有6000元钱毒资未支付给卖家。

  经侦查,被告人屈x华、张x伟于2016年9月10日自黑龙江省同江市返回抚远市,途经勤得利江丰检查站时被执勤的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物证有电子称1台、塑料袋30个、玻璃壶1个、塑料管2根、锡纸1张;书证被告人屈x华、张x伟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王某、李某、黄某、刘某、董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屈x华、张x伟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附数据光盘);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屈x华、张x伟系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屈x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x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屈x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被告人屈x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x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伟与屈x华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张x伟参与屈x华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9日购买毒品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并不是为了贩卖;3、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毒品数量净重不超过20克;4、本案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5、被告人屈x华、张x伟搜出的毒品都已经全部被没收,没有流入到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对被告人张x伟从轻、减轻处罚;6、被告人张x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认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张x伟从轻、减轻处罚;7、被告人张x伟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应对被告人张x伟从轻、减轻处罚;8、被告人张x伟从参与犯罪情节来看,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仅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无论构成何种罪名的犯罪均属于从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张x伟属于从犯的意见没有异议;9、被告人张x伟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庭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对被告人张x伟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张x伟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屈x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3日9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屈x华提出购买冰毒,李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屈x华700元钱毒资,并约定在抚远市修理一条街路口双兴食杂店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屈x华交给李某0.7克冰毒。

  2.2016年7月19日21时许,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李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屈x华500元钱毒资,屈x华让其到抚远市修理一条街首佳汽车修理北侧的一台北京吉普车正驾驶座位上取冰毒,后李某取得0.5克冰毒。

  3.2016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以800元的价格从屈x华处购买了掺有二甲基砜的冰毒1.4克。

  4.2016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屈x华提出想要购买冰毒,二人在抚远市修理一条街路口处见面后,李某把300元钱交给了屈x华,屈x华将掺有二甲基砜的0.4克冰毒交给了李某。

  二、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末,被告人张x伟开车载乘被告人屈x华到达同江市,屈x华以2000元钱购买了4克冰毒。随后,张x伟与屈x华来到前哨农场宝钰小区张x伟的亲属张显芝家,二人将购买来的冰毒分装成3小袋,每小袋内掺入同等重量的由张x伟在网上购买的二甲基砜辅料。后屈x华将掺有二甲基砜的3小袋冰毒,卖给了王某0.7克,剩余毒品被二人吸食。

  2.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x伟开车载乘被告人屈x华到达同江市后,张x伟出资2000元由屈x华购买了约1.8克冰毒。次日,屈x华又用张x伟提供的3000元钱购买了20余克冰毒,尚有6000元钱毒资未支付给卖家。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屈x华、张x伟自黑龙江省同江市返回抚远市,途经勤得利江丰检查站时被执勤的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屈x华、张x伟身上、手拎包及车内查获白色透明晶体状颗粒。经鉴定,被告人屈x华手拎包内的白色晶体2小袋,共净重1、65克,屈x华身上珠宝袋内白色晶体2袋,共净重21.17克,均检出冰毒成份;张x伟身上的白色晶体2小袋,共净重0、62克,张x伟车内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3.30克,均检出冰毒成份。

  综上,被告人屈x华5次贩卖毒品30.44克,其中被告人张x伟2次参与贩卖毒品27.44克。

  另查明,被告人屈x华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处理过程中,被羁押11日。

  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屈x华、张x伟自黑龙江省同江市返回抚远市,途经勤得利江丰检查站时被执勤的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屈x华、张x伟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屈x华、张x伟吸食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

  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屈x华身体健康适合羁押;

  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健康检查表,证实张x伟身体健康适合羁押;

  5、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9月10日、11日,公安机关对从屈x华身上发现的2根塑料管、1个玻璃壶、12.58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10.26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1.21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0.78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1台电子秤予以证据保全、收缴;对从张x伟身上发现的30个自封塑料袋4.61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0.6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0.25克疑似冰毒状袋装颗粒、锡纸1条、玻璃锅1个予以证据保全、收缴;2016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张x伟驾驶的银灰色别克牌牌照号为黑D×××××轿车予以扣押;

  6、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2016年9月19日在李某手机中提取微信转账照片(2016年7月3日、19日向微信名为“忍”的收款方分别支付700元、500元);公安机关2016年9月14日在王某手机中提取微信转账照片(2016年9月3日向微信名为“忍”的好友支付现金800元);公安机关2016年10月11日在被告人张x伟手机中提取淘宝网上购买二甲基砜交易记录照片(40元购买10克);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照片,证实2016年9月10日现场对屈x华、张x伟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8、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屈x华2016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张x伟2016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三年;

  9、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屈x华2015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10、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勤得利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屈x华、张x伟2016年9月10日在勤得利江丰检查站被传唤至勤得利农场公安分局;

  11、证人王某、李某、黄某、刘某、董某的证言,证实了向二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毒资交付及毒资的来源;

  12、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化)字[2016]163号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屈x华、张x伟抓获后,在张x伟身上收缴的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62克)检出冰毒,在张x伟驾驶车内收缴1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3.30克)检出冰毒,在屈x华手拎包内收缴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1.65克)检出冰毒,在屈x华身上珠宝袋内收缴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21.17克)检出冰毒;

  13、公安机关指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2016年9月14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市指认抚远市第三中学对面居民楼一单元一楼和二楼中间的电表箱内就是屈x华贩卖给其冰毒并将冰毒藏匿此处的地点;证实证人李某2016年10月13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市指认修理一条街十字路口北侧双兴食杂店门前就是2016年7月3日9时许屈x华向其贩卖冰毒的地点,指认修理一条街首佳汽车修理西侧人行道上原停放一辆破旧的北京吉普车就是2016年7月19日21时许屈x华通知其取冰毒的地点,指认修理一条街恒通铝塑门窗厂北侧车库门前就是2016年8月末屈x华向其贩卖冰毒的地点。被告人张x伟2016年10月18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市指认第三中学南侧路口内的居民小区就是2016年8月份其开车载乘屈x华藏冰毒的居民小区,指认前哨农场宝珏花园小区西侧住宅楼8单元302室客厅就是2016年8月其与屈x华分装冰毒的地点。被告人屈x华2016年11月29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市第三中学朝阳小区4号楼前,指认在2016年8月底的一天,屈x华将2袋冰毒分别藏在朝阳小区4号楼4单元和5单元1楼的暖气片的夹缝里,2016年9月初的一天屈x华向高华贩卖冰毒时,屈x华让高华到4单元和5单元的1楼的暖气片夹缝里取冰毒;

  14、电子数据光盘(附于鉴定文书之后)一张,证实检验报告书的过程;

  15、被告人屈x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屈x华贩卖毒品及其与张x伟商量由张x伟在网上购买二甲基砜辅料分装毒品向外贩卖,由被告人张x伟提供部分毒资及车辆的犯罪事实;

  16、被告人张x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屈x华共同贩卖毒品及为贩卖毒品提供毒资与车辆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屈x华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x伟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14有异议,对其中在车内收缴的3.3克冰毒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x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5、14、有异议,认为证据5、14中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所认定的毒品整体克数应不超过20克。对证据13指认笔录中没有高华指认笔录,高华是否到这个地点取冰毒事实不清。

  上述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x伟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屈x华、张x伟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屈x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x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屈x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屈x华、张x伟多次贩卖毒品,应依据贩卖的次数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屈x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屈x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屈x华、张x伟系吸毒人员,查获携带毒品虽计算贩卖数量,但考虑其尚未贩卖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屈x华、张x伟被刑事拘留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系另一行政法律行为,故对前期羁押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被告人屈x华因诈骗犯罪审理过程中被羁押的时间应予折抵。

  关于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屈x华与张x伟共同贩卖给高华0.8克冰毒,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屈x华供述贩卖给高华0.8克冰毒,仅有被告人屈x华的供述和屈x华的现场指认,没有购买人高华的笔录,没有高华购买毒品付款记录,交易行为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交易行为真实性。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x华与张x伟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屈x华与张x伟共同向王某贩卖0.7克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屈x华与张x伟的供述与王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张x伟为屈x华购买毒品提供资金、车辆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屈x华与张x伟的供述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检查笔录;屈x华随身物品检查照片;张x伟车辆、随身物品检查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等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本案毒品数量与事实不符问题,经查,对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本案中,被告人屈x华查获的毒品数量毛重为24.83克,被告人张x伟查获的毒品数量毛重为5.46克,净重以鉴定为准。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鉴定:在张x伟身上收缴的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62克,在张x伟驾驶车内收缴1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3.30克,均检出冰毒,在屈x华手拎包内收缴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1.65克,在屈x华身上珠宝袋内收缴2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21.17克,均检出冰毒。被告人屈x华、张x伟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检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中均能认定被告人屈x华贩卖毒品30.44克,其中被告人张x伟参与贩卖毒品27.44克,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屈x华、张x伟贩卖毒品数量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问题,经查,对于罪名认定问题,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中,有被告人屈x华、张x伟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在被告人屈x华、张x伟身上、车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屈x华和张x伟及辩护人均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x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伟从参与犯罪情节来看,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仅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无论构成何种罪名的犯罪均属于从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张x伟属于从犯的意见没有异议,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的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屈x华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屈x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存放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牌照号为黑D×××××的银灰色别克牌轿车予以没收;冰毒7袋、吸食毒品所用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予以追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雪峰

  审判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