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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卡西酮专业律师周向阳律师解读:甲卡西酮和甲胺基苯丙酮(a-甲氨基苯丙酮)名称不一样,CAS号也不一样,如果不去研究二者的化学结构,除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司法鉴定人员)或化工专业人士外,一般人很难将二者划等号,毕竟甲胺基苯丙酮是化工概念,是医药中间体,是以系统命名法命名的,而甲卡西酮是法律概念,属于麻精药品范畴(按照国际公约分类),是以普通命名法中衍生物法来命名的,因为甲卡西酮是卡西酮的甲基衍生物,而卡西酮又属于苯丙胺类毒品,因此甲卡西酮被列管。甲胺基苯丙酮一旦被当做毒品滥用,就会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甲卡西酮。甲卡西酮被作为毒品滥用通常以盐酸盐的形式存在。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刘维明
在天津市检察系统,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局局长刘维明素以擅长办理疑难案件而著称。
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刘维明被抽调进“8•12”检察调查专案组负责具体办案。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办“8•12”爆炸事故的25名嫌疑人中,前24人为直接监管者,最后一名为间接责任人,即天津市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也许是出于信任,专案组领导将这个难度系数较高的个案交给了大港检察院的刘维明办理。
从2008年担任大港检察院副检察长开始,刘维明先后主管过公诉、未检、监所、控申、预防等多个部门的工作。兼任反渎局长后,刘维明及时调整重心,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反渎工作中,并借力于公诉、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构建起“大反渎”的工作局面和机制,将多个业务口的工作理念植入到反渎办案实践中,致力于打造“大港反渎”的新特色。
办案中,刘维明习惯“不按套路出牌”,他认为办理渎职案件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模式或方法,要随着案情的进展,随时调展战略、战术,讲究“灵活多变”。
略施小技,化被动为主动
方圆:“大反渎”是个什么样的工作局面和机制?
刘维明:我分管反渎工作以前,渎职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举报,当时反渎部门在自主发现、挖掘、彻查案件线索方面的能力还比较弱。针对这些问题,我向院党组提出了“大反渎”的工作思路,除了举报线索外,反渎部门对外积极与纪检、工商、税务、环保等机关建立密切联系,通过外部合力打通新的线索渠道;对内,鼓励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发掘线索,借力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通过内部联动开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新途径。
“大反渎”工作机制建立以后,我院近年来侦办的渎职案件数量翻了几番,案件质量、案件影响力明显提高,很好地解决了“发现难”的问题。
方圆:能不能讲一个向其他业务部门“借力”的例子。
刘维明:以前,我分管监所检察部门时,为了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联合看守所出台了一项关于嫌疑人体检的规定。嫌疑人进看守所前,必须做体检报告,看看嫌疑人是否有疾病或者伤残,不做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监所检察部门会要求不予收押。这项规定,后来为我分管反渎工作提供了线索来源。
我记得是在3年前,有一天清晨6点多,监所科科长给我打电话说:“刘检、刘检,刚刚公安送来一个嫌疑人,不肯做体检,强行要我们收押进了看守所……”
我挂了电话,一大早就去了看守所。原来,这是一名盗窃案的嫌疑人,姓宋,走起路来摇摇晃晃,脸色很差。我和监所科科长让他脱下衣服,发现他身上多处有伤,我们及时拍照取证,并组织了人员进行伤情鉴定。
追问了几次后,宋某交代,公安在办案时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逼他承认一些偷盗行为,但宋某记不起打他的警察的模样,因为殴打他时灯光很昏暗。
我们先到派出所询问情况,派出所所长辩称宋某的伤是抓捕时造成的伤害,否认存在刑讯逼供。但根据宋某身上一些特有的伤痕,我们判断,肯定不是抓捕造成的。
打人的警察究竟是谁?当时参与抓捕、审讯该起盗窃案件的警察前后共有8名,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而宋某又记不清打人者的模样,怎么办?我们用了一“计”。我找到了大港公安局的纪检书记,把情况作了通报,把伤痕照片给他看了,我告诉纪检书记,让他召集参与办案的8名警察,希望打人者能主动到检察院来自首,将来还有依法从轻或减轻的可能;否则,24小时后,我们将让宋某对办案警察进行辨认,一旦辨认出来后,检察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我还让手下放出“风”来——根据宋某的描述,检察院已大致知道是谁所为,希望他能来自首。事实上,宋某根本记不清打他的警察的模样,为了找出始作俑者,我们只能采用这个办法。
方圆:后面有警察来自首吗?
刘维明:这一招还挺管用,到了第二天,果然有两个警察主动到检察院来投案自首。原来,派出所值班所长和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宋某形迹可疑,并从他身上搜出开锁工具和手电,遂带回派出所盘查。
审问中,宋某说自己是第一次来大港油田,还没来得及实施盗窃就被抓了,但负责审讯的民警李某、何某从公安内网上调阅了宋某的资料,发现他曾有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前科”。联想到所辖区内之前发生的多起电动自行车被盗案未破,两名民警便怀疑是宋某做的。为了让宋某承认,李某、何某对他拳打脚踢,并用催泪剂喷其敏感部位和被打伤的地方,持续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致使宋某遍体鳞伤。
随后,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对李某、何某进行了立案查办。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充分借力于监所科的工作便利,及时发现并固定了案件线索。
出差“捡”来的案子
方圆:听说从公安部督办的毒品大案中,你们还深挖出了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请介绍一下。
刘维明:这是我出差外地“捡”回来的一个案子,哈哈。2012年,我到山西出差办案,当地检察院的同事在配合取证时,听说我们是天津大港院的,无意中说起他们曾经公诉了公安部督办的一个特大毒品案件,制毒原料的上游就在大港。我当时就想,既然是公安部督办的大案,为什么大港的政法机关都没听说过?制毒原料的上游究竟来源于大港哪里?毒品案件究竟和大港有何关联?……
在征得当地检察院同事的同意后,我查阅了毒品案件的卷宗,发现该案案情涉及十几吨新型“冰毒”,毒贩子已经被判刑,而制造毒品的化工原料是由坐落于大港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这么多的制毒原料由大港流出,是哪个部门立的项?谁批准生产的?这里面有没有监管失职的问题?这是我当时的第一反应。
回到大港后,我向检察长和上级院汇报这一线索,得到批准可以查办以后,我开始部署人员进行秘密初查。一方面,我们调取复印了毒品扩散地司法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从外围入手研究审批该企业生产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权责及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们还学习、了解了该企业生产的化学品的分子式和结构,其中还涉及很专业的化学知识。
方圆:初查结果怎么样?该企业是不是一个制毒企业?
刘维明:初查证实,该企业不是一家专门制毒的企业,不过该企业生产一种名为“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的医药中间体。通俗的说,“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内含“甲卡西酮”成分,而“甲卡西酮”则属于受到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可作为新型毒品吸食。
毒品案的案情是这样的:毒贩子通过各种手段分多次从该企业购得十几吨“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然后将该产品直接当做新型毒品贩卖至山西、河南等地,致使当地毒品泛滥。加上大量人员参与到贩卖、吸食之中,又加剧了当地的毒品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卡西酮”作为国家一类精神药品,是禁止外商控股企业投资此类项目的,前面提到该企业是合资企业,那么是谁同意批准该企业生产“甲卡西酮”化学品的?
追根溯源后,核准该企业立项申请的大港经济发展局对外经贸科科长石某、分管副局长季某被锁定为渎职犯罪的嫌疑人。我们查明,在收到该企业生产“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的申请材料后,石某既不对产品进行检验,也没向过任何单位咨询产品的用途和性能,仅在网上百度了一下《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主观地认为“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不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就简单对立项申请作出“初步同意”的意见。在报主管副局长季某后,季某依然也只在网上查了一下,对该立项产品做了简单的审核,并没有进一步检验鉴定“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为何种药品,就向该企业发出了项目核准的决定。
该企业在得到大港经发局核准后,至案发时,共计生产了“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20余吨,其中约15.7吨被毒贩购得,并被当做新型毒品卖到山西、河南等地,案发后,仅登记在册吸食毒品“甲卡西酮”的人员便有282人。
于是,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和天津禁毒委等机关认定,大港经发局无权核准该企业的医药中间体项目,石某、季某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越权、无效。随后,石某、季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了公诉。
方圆:你觉得这起渎职案有哪些警示意义?
刘维明:石某、季某到案后,一开始觉得自己很“冤”,对于自己渎职的行为,他们找了这样的借口——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领导都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时要提速,所以在企业申报材料后,就很快核准了下去。
后来我给他们上了一堂法治课,我说,领导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本身无可厚非,但加快行政审批效率的前提是要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乱审批、胡作为。不做任何核实和监管,一下子就“批”出去20余吨制毒原料,这难道是依法行政?如果仅在网络上查一下,就能轻易作出决定,那谁都能来当这个科长、副局长。
从本案说开去,国家机关的工作十分缜密,任何一点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祸国殃民的严重后果。十八大后,中央一再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程序上、内容上都要依法履职,而检察机关办理渎职案件的意义正在于此。
扭转先“证”后“翻”
方圆:有同事称你是“大港李云龙”,经常冲到办案一线;还有同事说你“化装侦查”很厉害,给我们讲讲这方面的故事吧。
刘维明:哈哈,他们还给我起了这样的“绰号”啊?这都是同事们的抬爱吧。我认为作为反渎局长,不能只在后方坐镇指挥,更多的时候,要拿出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办法,与同事们并肩办案。
我还记得一个渎职、受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向公诉部门提交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显示证人的证词发生了逆转,先“证”后“翻”,通俗地说就是证人翻供,案件进入了风险状态。
这名证人叫张某,侦查阶段她交代给嫌疑人送了8万元人民币,但是后来的录音证据是这样的:嫌疑人在电话里问,张某,你为了某某工程给我钱了吗?张某说,不,不,没有这回事……嫌疑人问,那你为什么跟检察院说给我钱了?张某说,检察院不让我吃饭,我迫于无奈才这样说的。
该案当初是我带人办的,全程有录音录像,绝对不存在刑讯逼供。而张某翻供的电话是嫌疑人因患严重心脏病取保候审后打给她的,她为什么改变证词,不得而知,我们只能找张某核实。张某在河南洛阳经营一家KTV娱乐场所,我带办案人员去了一趟洛阳,到了KTV门口,我问大厅工作人员,张总在不,她说在,我让她去喊下来,结果等了两个小时,张某都不下来。
方圆:你们为什么不直接进去找她?
刘维明:KTV里面人多且复杂,如果贸然进去,恐怕会引起其他客人的不满,甚至可能挨揍。怎么办?我让办案人员在大厅守着,自己出门找了个小卖铺买了一瓶白酒,回到KTV大厅后,我打开白酒瓶,咕咕闷了两口下去。我平时几乎不碰酒,两口下去后,脸一下就变红了,满嘴酒味。我又在衣服上撒了一些酒,瞬间酒气熏天——要的就是这个效果。之后,我拎着酒瓶子摇摇晃晃地就去挨个包间“串门”,装成喝醉了找不到包间,谁都不会和醉汉计较。
在连续“闯”了七八个包间后,我终于在一个灯光灰暗的小包间瞄见了张某。我拿出两台录音机,一台录音机播放之前张某与嫌疑人的通话录音,另一台录音机开始同步记录我与张某的谈话。我问她:“我们检察院不让你吃饭还是不让你睡觉了?你为什么要说假话?这是怎么回事?”听完录音后,张某叹道,想不到老赵(嫌疑人)这么阴险,把通话录下来了,原来是当时碍于情面,她才说了假话。
在我的要求下,张某又把送钱的细节等真实情况再讲了一遍,全程进行了录音。后来开庭时,我们当庭播放了张某的录音,旁听人员一片哗然。嫌疑人听完录音后表示当庭认罪,辩护人也不再作无罪辩护,改成了罪轻辩护。
不能以刑期论“苍蝇”或“老虎”
方圆:十八大以来,反腐提倡“老虎苍蝇一起打”。办案实践中你们是如何理解并践行这个要求的?
刘维明:我认为,对司法机关来说,要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首先要从根本上杜绝“选择性执法”。正确的司法理念应该是,无论是“老虎案”,还是“苍蝇案”,都要依法认真办理,积极回应老百姓的关切,要一视同仁。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看法,认为渎职案件是“苍蝇”,贪污贿赂案件才是“老虎”,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同样的案值,最后嫌疑人判的刑,贪污贿赂案件确实比渎职案件要重。但是我认为,不能以刑期论“苍蝇”或“老虎”,渎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于贪污贿赂案件,并且二者很多时候是伴生在一起的。
以天津港“8•12”爆炸案为例,本案的多名公职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实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68.66亿元人民币,爆炸事故还对附近机关单位、居民点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滨海新区和天津市的发展影响也是长远的。因此,提高社会对渎职犯罪危害的认识,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度,对于国计民生是功在千秋的一件“大工程”。
同时,我认为对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理念的理解和落实,还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拔出萝卜带出泥”,通过“苍蝇”摸出“老虎”,打完“老虎”还得消灭“苍蝇”。
方圆:这么多年的办案经历,有没有碰到过新型的反渎案件?
刘维明:目前我们正在办理一起交警协助骗保的案件,正在侦查当中,我简单介绍一下吧。一名司机酒后驾驶租来的奔驰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达到骗的保目的,汽车租赁店老板指使肇事司机的儿子顶包,通过打通保险公司、办案交警的关系,顺利拿到了近8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当这起案件以保险诈骗罪诉至我院后,公诉部门发现案件涉及办案交警,可能有渎职犯罪,立即将该线索转交给我们反渎部门。我们将该情况向天津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层层汇报后,引起了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们成立秘密调查组,针对该案进行前期初查。目前我们已经基本上锁定了交警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
最高检反贪总局二局对该案非常重视,专门听取我们的汇报并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我们深挖细查,办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件。这个案件现在还在侦查当中,不便多说,等到结案后,欢迎再来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