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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赵xx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奶茶”(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0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川刑终29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男, 1989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xxx村5组xx号附2号,住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xxxx小区6栋2单元13楼7号。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x,男, 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搬曹镇xx村10组,暂住南充市顺庆区福州街格兰春天小区16栋3单元6楼4号。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x龙,男, 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I顶庆区搬曹镇xx村x组x号。2012年6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2日因本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强、何x、庞x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 2017)川1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x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听取辩护人周向阳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庞x龙向吕x贩卖K粉,收取毒资300元。

  2016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庞x龙向吕x贩卖300元的K粉后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挡获。民警从庞x龙身上查获疑似毒品7袋,从吕x处搜出疑似毒品1袋。经检测从庞x龙处查获7袋疑似毒品净重9.7647克,从吕x处查获疑似毒品净重1. 1881克。经鉴定,从庞x龙、吕x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6年5月21日以来,被告人赵x强先后3次安排被告人何x向张x珑贩卖K粉10克、摇头丸粉8克,收取毒资14800元。

  2016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赵x强先后7次安排被告人何x向张曦贩卖K粉4. 5克,收取毒资2600元。

  2016年7月初以来,被告人赵x强先后4次安排被告人何x向何x倩贩卖K粉2克,收取毒资1200元。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赵x强从被告人何x处得知赵x强以6万元价格从广东购买的毒品分别邮寄到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速递易和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59号门卫收取点,赵x强遂前往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当赵x强取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民警在何x租住房内将何x抓获。

  经现场勘验和搜查,民警从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速递易处查获疑似毒品6大包,从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59号门卫处查获疑似毒品51袋,从何x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1袋。经检测,从赵x强家及收取快递的两处地点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计430.7418克,从何x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计99. 0487克。经鉴定,从赵x强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x租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3, 4一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赵x强、何x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赵x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何x、庞x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认定,被告人赵x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庞x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涉案毒资予以没收,其余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赵x强安排何x贩卖摇头丸粉8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赵x强为贩卖而购买苯丙胺类毒品529.7905克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从何x租住房查获的毒品不是赵x强所有。4.公安机关在扣押、提取、封存、送检、鉴定程序中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二审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辩护人辩护提出:1.检验报告中记载赵x强配合民警在格兰春天小区将帮其销售毒品的何x抓获,请二审核实何x挡获经过,以便查明赵x强是否具有协助抓获型立功行为。2.对赵x强在速递易箱和门卫处查获的两个包裹内的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鉴于公安机关在扣押、称量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建议本案按照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定罪量刑,如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幅度为七年至十五年,如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原审被告人庞x龙向吕x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收取毒资300元。

  2016年5月1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庞x龙向吕x贩卖氯胺酮1. 1881克,收取毒资300元,后庞x龙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庞x龙身上查获氯胺酮9.7647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案件侦破、揭发情况、抓获庞x龙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从庞x龙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9.7647克,从吕x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 1881克的现场称重报告、检验报告;证实从庞x龙、吕x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氯胺嗣成分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庞x龙的手机号码与吕x的手机号码通话情况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证人吕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原审被告人庞x龙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庞x龙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6年5月21日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先后3次安排原审被告人何x向张x珑贩卖氯胺嗣共计1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未(俗称“摇头丸")共计8克,收取毒资14800元。

  2016年5月底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先后7次安排原审被告人何x向张曦贩卖氯胺酮共计4. 5克,收取毒资2600元。

  2016年7月初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先后4次安排原审被告人何x向何x倩贩卖氯胺酮共计2克,收取毒资12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何x记录毒品交易情况的笔记本;证人张x珑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张曦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何x倩的证言、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何x的供述、辨认笔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从广东购得毒品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回南充市,并将原审被告人何x的电话号码作为收件人联系电话。2016年8月24日下午,赵x强从何x处得知赵x强的快递包裹已经分别到达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速递易和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59号收取点,遂前往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当赵x强取快递包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将赵x强的两个快递包裹提取,后对赵x强家进行搜查,从赵x强家及两个快递包裹中查获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末共计430.7418克。同日,民警将何x抓获,从何x租住房查获赵x强存放的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片剂共计99. 0487克。经检验,查获的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01%至37.21%。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案件侦破、揭发情况、抓获赵x强时查获的两个包裹里有疑似毒品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赵x强家查获电子秤、疑似毒品,从何x租住房查获疑似毒品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证实从赵x强家及两个包裹里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430.7418克,从何x租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99.0487克,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验出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01%至37.21%的检验报告;证人欧文安的证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原审被告人何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强和原审被告人何x、庞x龙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赵x强为了贩卖而购买苯丙胺类毒品529.7905克,安排何x贩卖氯胺酬16. 5克、苯丙胺类毒品8克的行为,何x贩卖氯胺嗣16. 5克、苯丙胺类毒品8克以及保管赵x强用于贩卖的苯丙胺类毒品99.0487克的行为,庞x龙贩卖氯胺酮10.9528克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赵x强与何x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赵x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何x、庞x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赵x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赵x强安排何x贩卖摇头丸粉8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赵x强为贩卖而胸买苯丙胺类毒品529.7905克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何x租住房查获的毒品不是赵x强所有的意见和辩护人辩护提出对赵x强在速递易箱、门卫处查获的两个包裹内的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何x的供述,证人张x珑的证言、辨认笔录,笔记本以及赵x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赵x强安排何x贩卖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末8克,赵x强为了贩卖而购买苯丙胺类毒品,从何x租住房查获的毒品系赵x强所有的事实,赵x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赵x强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在扣押、提取、封存、送检、鉴定程序中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意见和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在扣押、称量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收集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经作出合理解释。辩护人辩护提出检验报告中记载赵x强配合民警在格兰春天小区将帮其销售毒品的何x抓获,请二审核实何x挡获经过,以便查明赵x强是否具有协助抓获型立功行为的意见。经查,何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赵x强没有协助行为。赵x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二审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意见和辩护人辩护提出建议本案按照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定罪量刑,如按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幅度为七年至十五年,如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赵x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武昌

  审 判 员 唐小鸿

  审 判 员 李 乐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艺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