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
Legal Services for Drug Crimes
【毒品犯罪专业律师前言】 甲卡西酮类毒品案件,主要涉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这两类毒品犯罪,从化学反应途径看,甲卡西酮和苯丙酮、溴素、溴代苯丙酮、麻黄碱等易制毒化学品存在关联,因此,甲卡西酮盐酸盐可成为作为苯丙胺类毒品毒品滥用的“丧尸药”、“长治筋”,也可能是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的生成物和麻黄碱的中间产物。
一、解读甲卡西酮和甲胺基苯丙酮(a-氨基苯丙酮)关系
甲胺基苯丙酮或者a-甲氨基苯丙酮被认为是是甲卡西酮盐酸盐别称,而甲卡西酮作为毒品滥用的形式主要是以盐酸盐的形式存在。公安部对河南省禁毒总队就崔艳云一案《提取的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是否为甲卡西酮的请示》答复为:你总队请示的“甲氨基苯丙酮”分子式、化学结构与甲卡西酮均一致,因此,两者是同一物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刑初36号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安部《关于甲胺基苯丙酮是否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回复》及公安部禁毒局《关于对甲卡西酮归类的答复》,证实甲胺基苯丙酮与甲卡西酮是同一种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归属于苯丙胺类毒品。
甲胺基苯丙酮或者a-甲氨基苯丙酮分子结构
甲卡西酮化学名称为2-(甲基氨基)-1-苯基-1-丙酮、a-(甲基氨基)-苯丙酮、a-N-甲基氨基苯丙酮、2-(甲基氨基)-1-苯基丙酮-1-酮、N-甲基卡西酮、N-单甲基卡西酮、甲基卡西酮。甲卡西酮是人工合成的精神活性物质,分子结构比卡西酮在胺基上多了一个甲基,在有机化学上甲卡西酮被认为是卡西酮的甲基衍生物,因此,甲卡西酮的名称是根据普通命名法(包括:习惯法、衍生物法和俗名)中的衍生物法来命名的,即根据甲卡西酮和卡西酮的关系来命名的。因命名方式不一样,且甲卡西酮会以盐酸盐、酒石酸盐及同分异构体的形式存在,即甲卡西酮具有多样性,可以认为是一类种类物,甲卡西酮的分子式、分子量、CAS和a-甲氨基苯丙酮(甲胺基苯丙酮)都不同,而a-甲氨基苯丙酮又没有列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这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犯罪对象的主观明知存在差异。
二、甲卡西酮盐酸盐(甲胺基苯丙酮或者a-甲氨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的关系
麻黄素的合成有麻黄植物提取法(水蒸气蒸馏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树脂法分离提取麻黄碱)、化学合成法(1-苯基-1-丙酮法、苯丙烯法、苯法、1-苯基-2-溴-1-丙酮法、苯甲醛法、丙酸法、丙醛法)及微生物转化法,以制毒黑工厂常用的1-苯基-2-溴-1-丙酮(溴代苯丙酮)法为例,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工合成麻黄碱化学反应途径:
专注,才能更专业—周向阳律师研读的有机化学书籍
第一步,甲胺化反应,即溴代苯丙酮和甲胺经过甲胺化反应生成甲胺基苯丙酮(甲卡西酮盐酸盐);
第二步,拆分反应,即用二苯甲酰酒石酸作为拆分剂,经过拆分反应,产生(2R,3S)-(-)二苯甲酰酒石酸(S)-(-)-a-甲胺基苯丙酮盐,该物质为微红色烂泥巴装,制毒业内称之为“泥巴”;
第三步,还原反应,即利用硼氢化钾作为还原剂和(2R,3S)-(-)二苯甲酰酒石酸(S)-(-)-a-甲胺基苯丙酮盐反应生成(2R,3S)-(-)二苯甲酰基(S)-(-)麻黄碱盐;
第四步,旋转反应,即利用盐酸和(2R,3S)-(-)二苯甲酰基(S)-(-)麻黄碱盐 (2R,3S)-(-)二苯甲酰基(S)-(-)麻黄碱盐生成(S)-(-)-麻黄碱盐酸盐;最后再利用氢氧化钠和(S)-(-)-麻黄碱盐酸盐反应,生成麻黄碱。
甲卡西酮的主要存在形式是盐酸盐,通常是白色或者类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味苦,闻起来有典型的酮类物质的甜味,其游离碱非常不稳定,酮基易转化为醇羟基,成为麻黄碱,即其合成前体。因此,甲卡西酮盐酸盐(甲胺基苯丙酮或者a-氨基苯丙酮)是溴代丙酮化工合成麻黄碱过程中的中间产物。
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麻黄碱案中,对中间产物甲卡西酮进行含量折算
相关案例:
1、对麻黄碱和中间产物甲卡西酮进行含量折算案例—罗华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罗华生邀赖某(已判刑)生产麻黄碱用于销售,由赖某在上杭境内寻找生产场地。后赖某认为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刑)合股经营的上杭县步云乡梨岭村“黄岗利”猪场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隐蔽,与被告人罗华生等人到猪场察看后于2015年1月上旬以月租3万元租用猪场旁的空地并搭建工棚。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罗华生将用于生产麻黄碱的盐酸、酒石酸、氢氧化钠等化工原料运到猪场。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罗华生和戴某、郑某、廖某甲、黄某(均已判刑)等人开始生产麻黄碱,后于2015年1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酒石酸、氢氧化钠、白色透明液体、疑似麻黄碱的白色晶体及溶液、疑似甲卡西酮的红色粉末固体及溶液、小轿车等物品。查扣的白色透明液体共重1003.4千克,经鉴定为盐酸;疑似麻黄碱的白色晶体及溶液共重1021.7千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素成分;疑似甲卡西酮的红色粉末固体及溶液共重3949.1千克,经鉴定和折算后含麻黄碱700.54千克、含甲卡西酮744.298千克。
四、甲卡西酮的认定,是生产麻黄碱过程中的中间产物还是作为毒品滥用的甲卡西酮?
1、辩护思路:
(1)考察犯罪嫌疑人对生成物或者中间产物甲胺基苯丙酮或者a-甲氨基本丙酮是否明知为甲卡西酮盐酸盐的供述;
(2)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制毒方法进行原理和工艺解析,判断其供述的内容是否正确、准确,研判其制毒何种毒品以及是否能够制成毒品成品、半成品;
(3)考察甲卡西酮的存在形式,是甲卡西酮的盐酸盐还是酒石酸盐,是甲卡西酮液体还是成品;
(4)考察交易价格,是毒品甲卡西酮的价格还是化工品或者中间体价格(如1000-3000元/公斤);
(5)下家是否在案以及下家对购买用途的供述会影响上家行为的定性。
2、参考案例:
(1)认定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卡西酮案例:
1、【甲卡西酮案例】—被告人崔艳云贩卖毒品(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一、二审判决
(2)认定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刘徐先、李治晨、罗建林、邓兴祥、李严严伙同他人共同制造麻黄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本案制造现场虽查获含甲卡西酮的半成品和成品,但据此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系制造甲卡西酮,根据现场查获的还原剂和制造原料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制造麻黄碱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二,周向阳律师代理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甲卡西酮案:
综上,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赖xx、俞xx、汪xx、张xx、杨x、钟xx、丘xx主观上均有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已实施生产加工行为,符合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各被告人生产出的11桶物质中虽检出毒品甲卡西酮成分,但该物质系生产环节的中间产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人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以制造毒品罪对各被告人定罪。被告人赖xx、俞xx、张xx、钟xx、丘xx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生产麻黄碱,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其定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够成立。
案例三,周向阳律师办理的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甲卡西酮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至2014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博兴xx有限公司、滨州xx化工有限公司从事溴代苯丙酮的销售工作期间,曾向临沂的马某及江苏的沈某、聂某销售溴代苯丙酮。2014年5月12日,溴代苯丙酮被国家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上述公司先后停止了溴代苯丙酮的生产、销售业务。2014年6月,沈某、聂某再次联系吴某,欲向其购买溴代苯丙酮,提出将溴代苯丙酮加工成固体,并将加工工艺邮寄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联系马某,让马某按照沈、聂二人提供的加工工艺将溴代苯丙酮加工成固体,再转手卖给沈某、聂某。自2014年6月15日至9月6日,被告人吴某从马某手中购买溴代苯丙酮固体加工物(甲卡西酮专业律师注: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即甲卡西酮盐酸盐)99桶,约重1980千克,转卖给沈某、聂某94桶,约重1880千克,非法获利376000元。案发后,其售给沈某、聂某的溴代苯丙酮被扣押33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
5、鉴定意见
(1)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毒)字(2014)0307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从马某处查获桶装粉末均检出甲卡西酮成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公禁鉴字(2014)52号鉴定报告,载明从聂某处扣押的桶装粉末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公禁鉴字(2014)59号鉴定报告,载明从马某处扣押的桶装粉末送检,均检出甲卡西酮成份。
甲卡西酮专业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改变指控罪名理由(略)
案例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甲卡西酮案例】: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甲卡西酮及氯代麻黄碱的定性问题—胡如松、谢马水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1)被告人制造含甲卡西酮成份物质的行为定性
经查,本案中查获的含甲卡西酮成份的物质是制造麻黄碱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溴代苯丙酮、甲苯、甲胺水合成的第一步就是产生甲卡西酮,甲卡西酮再加还原剂硼氢化钾便生成麻黄碱。本案查获的大量化学品中有上述四种化学品,也查获了大量含甲卡西酮、麻黄碱和硼氢化钾成份的物质。被告人及同案人均供述,他们的主观故意是制造麻黄碱,而不是制造甲卡西酮,也不知道制造麻黄碱过程中会产生含甲卡西酮成份的物质。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四被告人主观上有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以制造甲卡西酮的制造毒品罪处罚,而应当按照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3)周向阳律师办理的最终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的甲卡西酮案例(甲卡西酮酒石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刑拘、逮捕、起诉意见书罪名为走私毒品罪)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对被告人叶xx判三缓四。
甲卡西酮专业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改变指控罪名解读(略)
(4)甲卡西酮死刑发回重审案
1、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赣刑三终字第47号廖忠伟等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案;
2、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赣刑三终字第69号黄尤华等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案;
(5)甲卡西酮死刑案例:
1、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40号黄筱x甲卡西酮死刑案刑事判决: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查获白色固体物5.3583千克,泥状物46桶1841.6千克,甲卡西酮含量21.1%至53%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