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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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刑三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尤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2014年5月10日被抓捕归案,同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先传,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贵木生,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长汀县。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清伟,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长汀县。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犹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尤华、刘贵木生、刘清伟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赣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尤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贵木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刘清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尤华、刘贵木生、刘清伟对判决均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体正、余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尤华及其辩护人廖先传,上诉人刘贵木生及其辩护人肖笃炎,上诉人刘清伟及其辩护人王犹凎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疑难、复杂,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大兴
代理审判员 王松山
代理审判员 方石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琳祎
相关媒体报道
赣州宣判特大制造新型毒品案 主犯被判死刑
2015-05-15 09:06:42
中国法院网讯 (李平 姜昊昂)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制造新型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尤华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两名被告人刘贵木生、刘清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的刑罚。此案缴获5吨多甲卡西酮,数量之大,全国罕见。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黄尤华与王金亮商定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租得王金亮位于寻乌县水源乡龙塘村半山腰上的一个仓库,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租金3万元,并在进仓库的路上加装铁门。黄尤华驾车送被告人刘贵木生、刘清伟到其租赁的仓库做工(事先约定每月工资1万元)。黄尤华向仓库搬运制毒物品原材料、制毒工具,安装制毒设备,并组织工人制造毒品。2014年3月24日至3月29日,刘贵木生、刘清伟等人在该仓库制造毒品,刘贵木生、刘清伟主要负责“抽干”一种类似咖啡色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抽干后形成圆饼状。3月29,刘贵木生、刘清伟在仓库“抽干”时被寻乌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物品。经现场勘验称重鉴定,查获含甲卡西酮的物品总重量为5421.05千克,含量0.1%至8.4%不等,折算成纯甲卡西酮的总重量为201.78千克。查获24.25千克的物品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含量为4.3%;查获的4.1千克白色晶体物品,检出麻黄碱成分。麻黄碱总重量为5.14千克。
甲卡西酮,俗称“浴盐”,“丧尸药”,粉末状态,是一种新型毒品,其毒性不亚于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尤华、刘贵木生、刘清伟制造毒品折算成纯甲卡西酮总重量达201.78千克,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况,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尤华出资、雇请他人、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贵木生、刘清伟受雇佣参与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甲卡西酮毒品辩护律师点评:
1、一审判决的亮点是根据甲卡西酮及麻黄碱的含量进行了折算。
2、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客观归罪,只注意到反应中间产物甲卡西酮盐酸盐(甲胺基苯丙酮盐酸盐)或者甲卡西酮酒石酸(甲胺基苯丙酮酒石酸盐)的存在,而无视对被告人生产的目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忽略生产麻黄碱的化学反应途径及各制毒原料在反应中的作用(尤其是酒石酸和硼氢化钾或硼氢化钠)。
3、检察官或者不懂化学反应途径,法官或许也不懂,但如果辩护律师再不懂,案件的定性真的就要出问题了。所以说,办理制造毒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的辩护律师一定要去拓展有机化学的知识结构,知其然,还得知其所以然。
4、江西赣州中院对溴代苯丙酮制造麻黄碱案的定性错误不只是这一起案了,之前还有廖忠伟案被一审判处死刑,可喜的是本律师在江西赣州中院办理的赖xx制造毒品案在开庭两年后(2017年5月22日,即黄尤华案发回重审后不久)宣判,终于变更指控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预备),尽管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畸重(二审江西高院对赖xx改判为七年)。
4、媒体对未生效判决大肆宣传,但结果不知是打了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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