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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卡西酮案例-被告人崔艳云贩卖毒品(a-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一、二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30 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艳云,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辩护人袁俊生、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平,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辩护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秀清,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

  辩护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艳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犯窝藏、转移毒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艳云及其辩护人袁俊生和宋业军、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于合金、被告人李文平及其辩护人郭新军、被告人吕秀清及其辩护人王青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崔艳云的丈夫李五只(另案处理)通过安阳市北关区中原化玻站的被告人张宝某、张宪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经理常某(另案处理),从该公司先后50次购买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含甲卡西酮)14400公斤。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崔艳云在殷都区铁佛寺村新街15号帮助李五只分割包装其购买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甲卡西酮)10000公斤。

  2011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喜将殷都区三家庄村其住处的人民币85390300元毒赃转移至安阳县纺织厂家属楼崔艳云兄弟家中。4月23日,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平、李文喜、吕秀清又将存放在其弟家中的部分毒赃转移到安阳市钢花路枫林水郡小区崔艳云新购住处。4月底,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喜又将在其弟家中剩余的部分毒赃,转移至被告人吕秀清在安阳市南关文化新村住房中。公诉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艳云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艳云辩解:其不知道李五只是贩卖毒品,没有帮助李五只分割包装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帮助李五只分装毒品的供述系被诱供。

  崔艳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艳云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承认帮助李五只分装毒品的供述系诱供,且没有证据印证崔艳云的供述,应予排除,不能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崔艳云仅对转移毒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文喜辩解,其是帮助崔艳云转移完毒赃后才知道搬运的是毒赃。

  李文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文喜帮助崔艳云转移毒赃,应认定为从犯;李文喜主动供述崔艳云让其窝藏金条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将金条取出,表明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平辩解,其不知道帮助崔艳云搬运的是毒赃。

  李文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文平主观上不明知帮助崔艳云搬运是毒赃,其行为不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文平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秀清辩解,其没有参与帮助崔艳云转移毒赃,也不知道崔艳云窝藏、转移毒赃的事情,其没有犯罪。

  吕秀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对被告人吕秀清犯窝藏、转移毒赃罪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吕秀清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崔艳云的丈夫李五只(另案处理)通过安阳市北关区中原化玻站的张宝某、张宪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经理常某(另案处理),从该公司先后50次购买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含甲卡西酮)14400千克。李五只将其每次购买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贩卖给山西省长治市的贩毒人员李记某等人,并将每次贩毒所得现金拿回家中藏匿,期间伙同被告人崔艳云将部分赃款存入银行、购买基金、黄金等,案发后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50844969.52元、实物黄金2040克。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崔艳云在李五只已告知其将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当做毒品贩卖的情况下,多次为李五只送仓库钥匙,并帮助李五只将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搬进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村新街15号租赁的仓库里面。2010年10月份以来,李五只共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0000千克,案发后在该仓库里查获尚未卖出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共2830.32千克

  2011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崔艳云在李五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找到被告人李文喜,二人共同将放在崔艳云殷都区三家庄村住处的用袋子包装好的人民币85390300元赃款,转移至安阳县纺织厂家属楼崔艳云兄弟家中。4月23日,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喜、李文平又将转移至其兄弟家中的部分赃款转移到安阳市钢花路枫林水郡小区崔艳云所购住房处,被告人吕秀清参与了搬运。4月底,被告人崔艳云伙同李文喜将其兄弟家中剩余的部分赃款,转移至其暂时借住吕秀清的安阳市南关文化新村住房中。在转移完赃款后,崔艳云又让李文喜窝藏黄金2040克,并给了李文喜现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白色昌河铃木面包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艳云供述:其丈夫李五只购买化工原料甲氨基苯丙酮卖到山西长治,李五只说过开长途汽车的司机吸食后能提神,每次李五只将进来的货卖出后拿回家里几十万元,其与李五只一同将钱存入银行,购买基金和金条等。后来李五只拿回家的钱越来越多,就包起后放在家里了。2010年秋天以来,李五只进的货量大了,就在铁佛寺村租了房子放货,李五只有几次进货后让其拿房子钥匙过去,还帮助李五只搬了搬货。其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到仓库提取了一部分李五只进的货。在李五只被抓后,其让李文喜、李文平帮着把李五只放在家里的钱进行了转移,期间告诉过他俩转移的是钱。在李文喜、李文平往枫林水郡小区搬钱时,其叫吕秀清过来在小区楼下说话,等李文喜他们过来后,四人一起将钱乘电梯搬到楼上,当时没有告诉吕秀清搬的是钱,但吕秀清知道李五只被抓了。将钱转移后,其拿出5万元给李文喜让其买了辆面包车,给了李文喜一部分金条,让他替为保管。

  2、被告人李文喜供述:李五只被抓后,崔艳云打电话叫其去帮着搬东西,知道搬的是与李五只犯罪有关的东西,共帮着崔艳云搬过三次东西,搬过第三次后崔艳云说搬的是钱。在第二次往枫林水郡小区搬时,在小区见吕秀清也在那里等着,其与李文平、崔艳云、吕秀清四人一起把东西搬到一个房间内。因为没有跟吕秀清说话,所以不知道吕秀清是否知道搬的是钱。搬过钱后,崔艳云给其5万元钱,让其买辆车为李五只跑事,还给了其一袋金条让替为保管,后来交给了公安人员。

  3、被告人李文平供述:其只参与往枫林水郡小区搬钱,搬完钱后其问崔艳云是什么东西那么重,崔说是钱。其在小区还见吕秀清和崔艳云在一起。其和李文喜、崔艳云往楼上搬完东西后,看见吕秀清从楼上下来,崔艳云也跟着下来了。因为没有跟吕秀清说话,所以不知道吕秀清是否知道搬的是钱。

  4、被告人吕秀清供述:2011年“五一”节前的一星期,崔艳云告诉其李五只有好几天不见了。崔艳云说不想因李五只的事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想借其文化新村的住房临时居住,其就把房子钥匙给了崔艳云。过了几天后崔艳云又打电话说李五只被山西警方抓走了。五一节放假期间,其与崔艳云等人去长治看守所打听情况,知道了李五只因为贩毒被抓了。

  5、同案犯李五只供述:其通过安阳的张宝某、张宪某的化工门市从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购买的苯丙酮盐酸盐,作为毒品贩卖给了山西省长治市的李继先等人。每次都是其从安阳用小汽车运到长治,现金交易。从2010年1月份开始,其购买了十多次苯丙酮盐酸盐,有一部分卖给了李记某,还有一部分存放在安阳市铁佛寺村的房子里。其贩卖毒品,共挣了壹亿元左右,有八千万左右现金都放在住处,银行里存有两千万元左右。

  6、证人张宝某、张宪某证言,证实李五只通过其二人开办的化工门市,经与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常某联系后从该公司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5吨左右,但不知道李五只当毒品贩卖至山西长治。

  7、证人常某证言,证实李五只购买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系由安阳的张宝某、张宪某代为购买的,张宝某、张宪某说李五只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用于制药。

  8、证人韩保娥(铁佛寺房东)证言,证实李五只租其房子放货物,李五只往仓库放货和往外拉货,大多数时候是他一个人来,有时和他老婆来,从没见过其他人来过。案发后,韩保娥对李五只、崔艳云的照片进行了辨认。

  9、证人李记某证言,证实其贩卖的毒品都是从李五只手中购买的,之后转卖给其他贩吸毒人员。

  10、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五只、李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11、安阳市北关区中原化玻部与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账、电汇凭证、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购货合同、报货单、发货单、张宝某与常某的对账单等书证:证实张宝某、张宪某共计向天津汇款50次,汇款金额总计人民币9865000元,购买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4400公斤。

  12、搜查笔录:(1)对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村李五只所租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李五只存放在该房内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共计2830.32千克。(2)对崔艳云位于安阳市三家庄3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进行搜查,在地下室发现编织袋上有少量白色粉末,扣押并提取。(3)对张宝某经营的中原化玻门市进行搜查,在一桌子抽屉内发现一袋发白发黄的粉末约73克,张宝某称该粉末即是提供给李五只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扣押并提取。

  13、搜查笔录:对枫林水郡A区13号楼9楼西户崔艳云所购住房、文化路文化新村南楼2单元3层西户及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崔艳云转移的毒赃,经清点现金共计人民币85390300元。

  14、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文喜供述并带领公安人员起获崔艳云交给其代为保管的金条重量共计2040克。

  15、查询、冻结存款手续:被告人崔艳云伙同李五只使用李五只、崔艳云、李文喜、李文平、崔永生、王改支的身份证先后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安阳商业银行、河南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合计人民币30595595.42元。使用李五只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购买人民币500000元理财产品;使用李文平、李文喜、崔永生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户购买的基金人民币30596349.1元;使用李五只、崔艳云身份证购买的建设银行黄金价值人民币3762725元。

  16、查封李文喜、崔艳云贩卖毒品期间购买的房产两处,扣押李文喜购买的豫EK4162白色昌河铃木面包车一辆。

  17、鉴定结论:

  (1)公安部《关于对甲氨基苯丙酮是否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答复》:公安部对河南省禁毒总队就崔艳云贩毒一案提取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是否是甲卡西酮的请示答复为:你总队所请示的“甲氨基苯丙酮”分子式、化学结构式与甲卡西酮均一致,因此,两者是同一种物质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从李五只驾驶的车号为豫ES8200黑色迈腾汽车后备箱内的提取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北关区中原化玻站张保良处提取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68.4%;从铁佛寺李五只存放毒品仓库提取物1、2、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70.1%、69.5%、70.9%。

  (3)安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从被告人崔艳云三家庄住处地下室提取的编织袋上的白色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北关区中原化玻站提取的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铁佛寺李五只存放毒品仓库提取物A1、B1、C1包装袋内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提取的原物(名称DH-2011-0603-J0001)中检出α-甲氨基苯丙酮(甲卡西酮)成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崔艳云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崔艳云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参与分包毒品的供述系被诱供,该供述的取证不合法,应予排除的意见,经查,崔艳云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被诱供的线索,而公诉机关不能充分举证排除诱供的合理怀疑,故崔艳云供述中有关其参与分包毒品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崔艳云提出其不知道李五只贩卖毒品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和其辩护人提出崔艳云仅对转移毒赃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艳云供述李五只往山西长治贩卖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后拿回家大量现金时,在其追问下李五只告诉过其有人吸食该东西用来提神,其主观上已明知李五只系将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当做毒品进行贩卖。在李五只贩卖毒品期间,崔艳云为李五只管理毒赃、帮助李五只送仓库钥匙、有时也帮助李五只往仓库里搬运毒品、李五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转移毒赃,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故被告人崔艳云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崔艳云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应对其转移毒赃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文喜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文喜帮助被告人崔艳云三次转移赃款,崔艳云供述告诉了李文喜搬运的东西是钱,李文喜也明知李五只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其主观上明知转移的是赃款赃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文喜主观上已明知转移的钱系李五只伙同崔艳云贩卖毒品所得,故不能认定李文喜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而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文喜除三次参与转移赃款还帮助崔艳云藏匿金条,用崔艳云给的5万元赃款购买汽车,其行为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李文喜的辩护人提出李文喜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李文喜带领公安人员起获了其帮助崔艳云藏匿的金条,建议对李文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李文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艳云打电话叫李文平帮助转移赃款时,就告知了李文平其丈夫李五只被抓走了,搬运的是李五只的东西,且崔艳云供述在转移钱时告知过李文平、李文喜搬运的是钱,故被告人李文平主观上明知转移的是赃款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平主观上不明知帮助崔艳云搬运是毒赃,其行为不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吕秀清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吕秀清不供述其参与了在枫林水郡小区帮助崔艳云搬运李五只、崔艳云的赃款赃物,但崔艳云和李文喜均曾供述吕秀清在李文喜和李文平将赃款运到枫林水郡小区时,一同将运来的钱通过电梯往崔艳云的楼上搬,李文平在庭审中也承认在枫林水郡小区搬钱时见到了吕秀清,且此时吕秀清已知道李五只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故认定被告人吕秀清明知是他人涉嫌犯罪的物品仍帮助搬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被告人吕秀清及其辩护人提出吕秀清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艳云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艳云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犯窝藏、转移毒赃罪的罪名不当,应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崔艳云参与贩卖毒品属于法律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应予严惩,但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崔艳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吕秀清在窝藏、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艳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文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四、被告人吕秀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

  五、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越

  审判员 李振安

  审判员 廖奇志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艳云,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窝藏毒赃罪,于2011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俊生、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安阳县。因涉嫌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秀清,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于2011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3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文平,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安阳县。因涉嫌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艳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犯窝藏、转移毒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艳云、李文喜、吕秀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崔艳云的丈夫李五只(已判刑)通过安阳市北关区中原化玻站的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联系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经理常某(另案处理),从该公司先后50次购买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含甲卡西酮)14400千克。李五只将其每次购买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贩卖给山西省长治市,并将每次贩毒所得现金拿回家中藏匿,期间伙同崔艳云将部分赃款存入银行、购买基金、黄金等,案发后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50844969.52元、实物黄金2040克。2010年10月份后,崔艳云在李五只已告知其将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当做毒品贩卖的情况下,多次为李五只送存放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仓库的钥匙,并帮助搬送。2010年10月份后,李五只共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0000千克,案发后在该仓库里查获尚未卖出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共2830.32千克。

  2011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崔艳云在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找到被告人李文喜,二人共同将放在崔艳云殷都区三家庄村住处的用袋子包装好的人民币85390300元赃款,转移至安阳县纺织厂家属楼崔艳云兄弟家中。4月23日,崔艳云、李文喜、李文平将转移的部分赃款又转移到安阳市钢花路枫林水郡小区崔艳云所购住房处,被告人吕秀清参与了搬运。4月底,崔艳云伙同李文喜将剩余的部分赃款,转移至其暂借住吕秀清的安阳市南关文化新村住房中。在转移完赃款后,崔艳云又让李文喜窝藏黄金2040克,并给了李文喜现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白色昌河铃木面包车一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崔艳云供述证实:其丈夫李五只购买化工原料甲氨基苯丙酮卖到山西长治,李五只说过开长途汽车的司机吸食后能提神,其有时帮助李五只搬货、送存货仓库的钥匙。李五只被抓后,其让李文喜、李文平、吕秀清帮着把放在家里的钱进行了转移。

  2、被告人李文喜供述证实:李五只被抓后,崔艳云打电话叫其搬与李五只犯罪有关的东西,往枫林水郡小区搬时,其与李文平、崔艳云、吕秀清四人一起把东西搬到一个房间内。崔艳云给其5万元钱,让其买辆车为李五只跑事,还给了其一袋金条让其保管。

  3、被告人李文平供述证实:其参与往枫林水郡小区搬钱,搬钱时有李文喜、崔艳云、吕秀清。

  4、被告人吕秀清供述证实:2011年“五一”节前,崔艳云告诉其李五只被警方抓住了,并借其文化新村的住房。

  5、同案犯李五只供述证实:2010年1月份开始,其通过安阳的张某甲、张某乙的化工门市从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购买的苯丙酮盐酸盐,作为毒品贩卖给了山西省长治市。还有一部分存放在安阳市铁佛寺村的租房处。其贩卖毒品共挣了壹亿元左右,有八千万左右现金都放在住处,银行里存有两千万元左右。

  6、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证实:李五只通过其二人开办的化工门市,经与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常某联系后从该公司先后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5吨左右。

  7、证人常某证言证实:李五只购买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系由安阳的张某甲、张某乙代为购买的,张某甲、张某乙说李五只购进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用于制药。

  8、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李五只租其房子放货物,李五只往仓库放货和往外拉货,大多数时候是他一个人来,有时和他妻子来。

  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证人韩某某对李五只、崔艳云的照片辨认后确认无误。

  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贩卖的毒品都是从李五只手中购买的,之后转卖给其他贩毒吸毒人员。

  10、书证增值税发票、购货合同、对账单等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共计向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汇款50次,汇款金额总计人民币9865000元,购买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14400公斤。

  11、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村李五只所租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李五只存放在该房内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共计2830.32千克。对崔艳云位于安阳市三家庄3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进行搜查,在地下室发现编织袋上有少量白色粉末,扣押并提取。对张某甲经营的中原化玻门市进行搜查,在一桌子抽屉内发现一袋发白发黄的粉末约73克,张某甲称该粉末即是提供给李五只的α-甲氨基苯丙酮盐酸盐,扣押并提取。对枫林水郡A区13号楼9楼西户崔艳云所购住房、文化路文化新村南楼2单元3层西户及地下室进行搜查,查获崔艳云转移的毒赃共计人民币85390300元。被告人李文喜归案后,供述并带领公安人员起获崔艳云交给其代为保管的金条重量共计2040克。

  12、查询、冻结存款、查封、扣押手续证实:被告人崔艳云伙同李五只存款合计人民币30595595.42元。购买人民币500000元理财产品;购买的基金人民币30596349.1元;购买黄金价值人民币3762725元。查封崔艳云贩卖毒品期间购买的房产两处,扣押李文喜用赃款购买的昌河铃木面包车一辆。

  13、鉴定结论:(1)公安部《关于对甲氨基苯丙酮是否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答复》证实:甲氨基苯丙酮分子式、化学结构式与甲卡西酮均一致,两者是同一种物质。(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李五只驾驶的车号为豫E××黑色迈腾汽车后备箱内的提取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北关区中原化玻站提取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68.4%;从铁佛寺李五只存放毒品仓库提取物1、2、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70.1%、69.5%、70.9%。(3)安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崔艳云三家庄住处地下室提取的编织袋上的白色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北关区中原化玻站提取的粉末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从铁佛寺李五只存放毒品仓库提取物A1、B1、C1包装袋内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从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提取的原物(名称DH-2011-0603-J0001)中检出α-甲氨基苯丙酮(甲卡西酮)成分。

  本案另有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崔艳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文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文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吕秀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人崔艳云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崔艳云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转移毒赃罪对其处罚。

  上诉人李文喜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吕秀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吕秀清没有参与转移赃物,其不构成犯罪。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崔艳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崔艳云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转移毒赃罪对其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崔艳云在其丈夫李五只告诉其所购买化学原料卖给大车司机吸了可以提神后,对该化学原料系毒品已有明确判断,其仍帮助李五只搬运毒品、送钥匙,并保管、转移毒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李文喜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文喜帮助转移崔艳云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查获藏匿的金条,原判已予以考虑,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吕秀清及其辩护人提出“吕秀清没有参与转移赃物,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崔艳云、李文喜、李文平的供述均证实,吕秀清已明知李五只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仍帮助崔艳云转移李五只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艳云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崔艳云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文喜、吕秀清、原审被告人李文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艳云、李文喜、吕秀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任武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振洁

 



  河南安阳侦破贩毒案 嫌犯曾在8000万现金上睡觉
 

  来源: 中国新闻网,此案缴获毒品数量之大,现金之多,在共和国打击贩毒史上极为罕见

  核心提示

  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山西、河南、天津、安徽、江苏等地联合行动,大打一场打击贩毒围歼战。

  (河南)安阳警方缴获毒品2.8吨,现金56麻袋,共计8000余万元,连同存款已达1亿多元;山西警方缴获毒品1吨多,现金4000多万元。

  两名犯罪嫌疑人躺在千万巨款上,夜不能寐。

  化工厂竟然生产毒品?

  “汤阴县有人非法研制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去年11月23日,安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该举报后,随即立案调查。

  在汤阴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安阳禁毒支队民警很快就找到了这家隐藏在村庄中名为科信的地下小型化工生产窝点。该窝点就设在一个叫袁某家中,警方在其家中还发现了化工设备及大量的化学反应试剂。

  警方经调查发现,袁某有曾经研制精神药品的嫌疑,目前,正生产一种不知名的精神药品,并正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订单销售。

  经过严密监控,发现袁某的联系人中,有一个叫张宝良的男子。在安阳市北关区经营一家中原化玻站的化工门市部。今年2月份,警方发现张宝良与一个叫“五的”的人,交往极不正常。

  而“五的”之妻名叫“保艳”,两人行为比较诡秘。经调查,“五的”系安阳县安丰乡韩家寨村人,户籍登记姓名为李五只,“保艳”系李五只之妻,户籍登记姓名为崔艳云

  今年3月4日,安阳市副市长、禁毒委主任、公安局长郭法杰作出批示,要求禁毒支队对此案立案调查,限期破案。安阳市成立了以市禁毒委副主任兼禁毒办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胡文立为组长,禁毒、刑侦、网监等部门和汤阴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案组。3月7日,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毒品督导案件。

  嫌疑人悉数落网,缴获现金8000余万,毒品2.8吨

  “过去缴获毒品几十克或几百克,缴获现金10多万元或几十万元,可能就成了安阳的大案。而在侦破此毒品案中,却是论吨计算,缴获毒资上亿元。”胡文立说,此案缴获毒品数量之大,现金之多,在共和国打击贩毒史上,也极为罕见。

  “今年5月6日,我们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公安厅进行了专题汇报。”安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队长安群清说,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宋惠民,立即安排专人对此案进行了细致研究。在报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巡视员孙永福同意后,成立了以孙永福为组长,郭法杰、宋惠民为副组长的“20110304”案件领导小组。宋惠民带领副总队长郭新民等省厅民警赴安阳直接参与案件侦破工作,安阳警方先后组织四五百名警力,从5月7日至10日,兵分几路迅速行动,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崔艳云、张宝良、张宪军、李保林、吕秀清、李文喜、李文平等涉案人员抓获。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李五只和崔艳云夫妻的家人和亲戚。

  根据掌握情况,该团伙在殷都区一小区内有一处房产,而在这个尚未装修的毛坯房内,一下子缴获现金4000多万元。

  次日凌晨1时许,在安阳南关另一小区内,又缴获了4000多万元现金。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一鼓作气,又相继在崔艳云的另一住处和张宝良化工门市提取到少量毒品物证和大量作案工具。5月13日,经过再次提审,崔艳云交代出2.8吨甲卡西酮的藏匿处殷都区铁佛寺一出租房屋内。

  抓获李五只打草惊蛇,警方连夜逐户排查,寻找失踪了的崔艳云

  “在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对崔艳云的抓捕最值得一提。”安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峰说,李五只在销售毒品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为避免安阳涉案人员闻讯外逃和转移毒品毒资,安阳警方迅速对涉案人员展开抓捕。

  4月18日,安阳警方和山西警方联手在安阳将李五只抓获,并移交山西警方。但抓捕李五只时未能将其妻子此案最关键的犯罪嫌疑人崔艳云一同抓获。李五只被抓获后,崔艳云突然失踪。而崔艳云不仅是该案毒品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更是负责掌管着毒资和毒品。

  “想尽一切办法,马上抓捕崔艳云。”宋惠民命令民警在全市迅速展开大搜捕,胡文立立即调动局直各有关警种全力配合禁毒支队实施收网行动。

  5月8日凌晨1时,警方获得信息,崔艳云可能躲藏在安阳市胜利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内,民警迅速对该小区进行封锁、排查。由于当时天色已晚,民警先是利用派出所户籍警进行排查,同时,借上下夜班人员及晨练人员进出入小区之际,进行寻访。就这样,抓捕目标由整个小区缩减到三栋楼房,最后锁定在一栋楼房的单元房,直到上午10点,守候一夜的民警待崔艳云走出房门后,当场将其抓获。

  每千克700元购进毒品,1.4万元卖出,20倍暴利还嫌低

  经初步查证,2009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崔艳云夫妇通过安阳市北关区中原化玻站经理张宝良、张宪军,天津利安隆博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常华,先后以每千克700元的价格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5.7吨,后以每千克14000元的高价贩卖给山西贩毒人员,转手赚了20倍的利润。

  “20倍的贩毒暴利,仍难以满足崔艳云夫妇对金钱的欲望”。李峰说,崔艳云夫妇因嫌从天津进货价格高,他们想进一步降低制毒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这才又通过张宝良,找到汤阴县的袁某试制甲卡西酮,终因袁制造出的甲卡西酮质量太差,才没有达成交易。

  而就是在这次试制毒品的过程中,才暴露了他们制售毒品的行踪。

  “我当了多年银行行长,每年经过账面的钱不下几个亿。要说一次性看到这么的现金还是第一次。”安阳一家金融机构负责人感叹说。

  当56麻袋现金被运到安阳市刑侦支队后,安阳警方请来三四十名银行熟练职员,对缴获的现金进行了现场清点。8000多万元现钞,成堆堆放在那里,30平方米的地板上铺了厚厚一层。这种情形令见多识广的银行老职工,也感到惊诧和壮观。

  李峰说,在清点现金时,安阳市公安局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对整个清点过程进行录像,清点持续了两天,仅录像带就录了二三十盘。

  夜晚,两口子躺在8000万现金上睡觉

  “8000万元的现金,要用农用拖拉机拉运的话,要装上满满一车厢。这么多的钱,既让犯罪嫌疑人崔艳云和丈夫李五只心动,又让他们感到不安。有钱的烦恼在他们两口子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李峰说,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先是把钱藏到安阳县老家一个破旧房子内,崔艳云和丈夫李五只两人就睡在钱箱上,躺在巨额现金上睡觉。可这样的日子过了一段又会让他们产生不安全感,他们就雇农用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再次将钱转移到新的地方。

  钱太多了咋花, 成了他们夫妻的心病

  “金钱太多了咋花,成了他们夫妻的心病。”据安群清介绍,崔艳云和丈夫李五只两人在从事贩毒前,做的是药品销售,收入颇丰。

  可从事贩毒后有了巨额现金,他们先是在银行存款,开始时存自己名下,存多了担心露富,就开始存亲戚、朋友的名下。又担心存别人名下被侵吞,就又开始买房子,也是一开始以自己名义买,后来就以别人名义买。接着又改买黄金、基金、股票等。

  更让常人不能理解的是,随着两口子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两人怕露富心理也越来越重。办案民警举了一个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以前,在过节时,二人走亲戚买两只烧鸡。如今两口子拥有现金8000多万,连银行存款过亿元,却为了不露富,走亲戚时的烧鸡压缩到了一只。

  李峰曾问崔艳云,一般生意人有了几百万元都会感到很满足,你们有了几千万元,为何还要继续贩毒,崔艳云回答说,他们也曾有见好就收的想法,但看到毒品销路很好,就想再干一次再收手吧。就这样,一次一次地干着,像着了魔一样,欲罢不能,难以收手。

  新型毒品,吸食后能3天3夜不睡觉

  据胡文立介绍,甲卡西酮是一种新型毒品,该种毒品之所以能从天津顺利流入安阳,是因为人们对这种毒品的毒性还不了解,仅把它当做普通药品的一员进行销售。

  实际上,“甲卡西酮”是一种精神药品,百姓俗称“土冰”“筋儿”,因其吸食后能使人更有精神,比毒品“面面”更有成瘾性,蔓延的态势比较明显。据大量吸毒者交代,“筋儿”的成瘾性极大,吸食后,不思茶饭,精神亢奋,3天3夜能连续不睡觉,产生幻觉。

  “对于甲卡西酮国家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早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胡文立说,正是因为长期吸食能引发各种严重的精神损害,其毒害仅次于海洛因。而外地警方就是从吸食毒品人员精神受到损害,跳楼死亡后,才开始调查的。

  案件牵扯多省,公安部统一组织大打禁毒歼灭战

  据办案民警介绍,此案牵扯面极广,其毒品源头在天津,制售在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等地,吸毒人员主要在山西的长治市。

  今年7月22日,山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警方打击合成毒品情况。其中,长治警方破获的甲卡西酮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是山西省乃至全国毒品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的合成毒品种类。

  山西省公安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部门连续侦破了“8·28”陈林锁重大贩卖甲卡西酮案,“1·10”赵彩平、赵志伟特大吸贩甲卡西酮案,“3·22”郭建平特大贩卖甲卡西酮案件,“4·3”杨俊民特大贩卖甲卡西酮案件,“4·17”李五只、李记先特大贩卖甲卡西酮案等5起重特大制贩毒案件。

  甲卡西酮蔓延迅速的态势,引起了公安机关高度警觉,并开展了打击制贩吸食甲卡西酮犯罪专项行动。今年5月16日,经过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协调,安阳警方奔赴天津,在天津警方的配合下,将出售毒品的天津利安隆博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常华抓获。

  根据安阳警方提供的线索,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地警方携手行动一举摧毁了涉及山西、天津、河南等省市制造、销售甲卡西酮的网络。根据最新得到的消息,安徽亳州的贩毒分子,经河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已被商丘警方抓获归案。

  “目前,我们正在调查有无派生出来的贩毒线索和新的贩毒团伙,进一步扩大战果。”安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郭法杰说,安阳警方正与天津、山西等地警方联手,加大审讯力度。

  反思,毒品何以畅通无阻

  “毒品何以从天津顺利流出,到河南、到山西、到安徽、到江苏等地?”安群清分析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毒品的名字,具有隐秘性、欺骗性。不像鸦片、冰毒、海洛因这些显而易见的毒品,立即会引起大家及监管部门的注意。比如,冰毒的学名叫甲基苯丙胺。

  二是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案甲卡西酮泛滥流失的主要原因。比如说,如果对此物品在立项、生产、流通等环节中,其中一个环节监管到位,就不至于使该毒品大量流失,畅通无阻。

  三是老话常谈,贩毒带来的暴利,始终是一些毒贩子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本案中的核心人物,本是做药品生意的,但从山西听说贩毒能获得巨额利润时,就毫不犹豫地步入贩毒犯罪活动中,在暴利的引诱下,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此外,安群清说,禁毒宣传教育刻不容缓,要加大对广大群众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几种重要毒品的认识上,应该做到家喻户晓。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使毒品无处可藏,从源头上减少吸毒人员。(大河报首席记者张志立通讯员李红岩文图)(来源:中国新闻网)